現年50歲的廣西那坡縣城廂鎮農民鐘某,酒後起色心,奸淫了七歲幼女並使幼女感染淋病,而鐘某竟稱這只是開玩笑。2006年9月25日,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鐘某有期徒刑8年。
2006年6月上旬的一天,酒後的鐘某在城廂鎮那賴村那賴屯遇到在放學回家路上玩耍的幼女何某和梁某,即起色心,便引誘兩幼女到該屯木材加工廠房內進行摸弄,並對7歲的幼女何某進行了強奸。
過了幾天,何某的母親農某在為何某洗涼時,何某說下身痛。次日,農某帶女兒到縣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醫生檢查後告知其女兒可能被人強奸且染有淋病。農某立即詢問女兒,何某便將自己被鐘某摸弄並進行了強奸的事告訴了母親。得到證實後,農某立即報警。
6月15日,公安機關將鐘某進行拘留;同月21日實行逮捕。鐘某對自己酒後強奸幼女一事供認不諱,並稱這只是開玩笑而已。
經那坡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主審法官在依法審理案件的同時,還對鐘某進行了法制教育。鐘某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要求法院從輕處罰。法院對其要求不予採納。
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鐘某目無國法,明知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而對其實施奸淫,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強奸罪。鐘某奸淫年滿7週歲的幼女並使幼女感染淋病,應從重處罰。法院遂依照《刑法》規定,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鐘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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