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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峙:醫院說梅毒病2週才能檢驗出
法庭上,醫院的代理人出具了梅毒為陽性的檢驗報告,在報告上,寫著“05、4、1入院當日抽血”的字樣。代理人說,醫院給王先生輸了400毫升去除白細胞的血,所用的血是紅十字站提供的,而且輸血到器具也沒有問題。而且,抗體陽性必須是感染梅毒2-3週才能出現,而醫院是4月2日給王先生輸的血,到4月11日不可能出現抗體,所以醫院認為病人在輸血之前已經感染梅毒。
但是,醫院也承認,檢驗報告上“05、4、1入院當日抽血”的手寫體字樣是糾紛發生後寫上去的。
■法院:醫院要承擔舉證責任
案件在審理階段,法院委託醫學鑑定機構對王先生患梅毒病的案例進行了鑑定。鑑定機關說,因直接接觸而感染梅毒病的病例至少四週才能檢測出已經被感染,但是直接輸入被感染的血液導致的梅毒是否也需要四週時間,至今沒有醫學資料確定。鑑定機關還認為,醫院在病歷書寫等程序存在醫療缺陷。
法院認為,在醫療糾紛中,醫院承擔舉證責任。而醫院的檢測單不能證明是對王先生輸血之前的血液進行了檢測。而且也不能證明直接輸入帶有污染的血液也需要4週的時間才能檢測出陽性抗體,也就是說醫院不能證明王先生帶病入院。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王先生10萬精神撫慰金。晨報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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