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縣9歲兒童李某因輸血感染艾滋病毒(感染時年僅五歲)引發的千萬元索賠案,日前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調解結案。
1996年2月17日,時年5歲的李某玩耍時不慎從五樓樓頂失足摔到地上,李某的父母趕快把他送往新野縣人民醫院搶救,輸入了新野縣血站提供的400CC血液。3月28日,李某因發燒再次到該院復診,因高燒不退,于3月31日轉院至南陽市中心醫院傳染科治療。4月2日,南陽市中心醫院對李某血液檢驗,結果發現其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呈陽性,醫院出于慎重,于次日對李某的父母進行了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同年9月,經國家指定的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確認,李某確實感染上了HIV病毒(即艾滋病病毒)。李某的父母如五雷轟頂,幾乎被這沉重的打擊擊垮。
事件發生後,有關各方多次和李某的父母協商解決,但由于雙方分歧過大,協商未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的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以李某的名義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新野縣人民醫院和新野縣衛生局(新野縣血站已被依法撤銷,遺留財產由新野縣衛生局保管)賠償治療疾病費用1050萬元,精神損失費50萬元,合計1100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方新野縣人民醫院認為自己是醫療單位,搶救中使用的血液不是自己採集的,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方均認為原告方不能證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是被告方所為。人民法院審查了這些事實和證據,還查明原新野縣血站是經批準依法成立的獨立事業法人,1996年3月被依法撤銷,遺留的財產由新野縣衛生局保管(價值11.3754萬元)。對于這些事實和證據,當事人三方均無爭議。但是本案還缺少一些直接證據,如原新野縣血站供血的原始記錄和供血人的健康證明等。可能是由于當時血站管理混亂,也可能是由于血站被撤銷時交接中混亂所致或其他原因,這些關鍵性的證據沒有出現在法庭上。
顯然,李某是否由輸血感染艾滋病已成為確定被告是否負有責任的關鍵。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法院認為,現代醫學證明,艾滋病的傳播途徑只有三個:即性傳播、母嬰傳播、血液傳播。李某感染艾滋病時不滿6歲,可排除性傳播途徑;根據李某的父母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呈陰性這一事實,可排除母嬰傳播途徑;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徑只能是血液傳播。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新野縣血站舉不出李某感染艾滋病的其他途徑,應當推定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輸入由其提供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所致,因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原新野縣血站已被依法撤銷,只能以其現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新野縣衛生局作為原新野縣血站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負責原血站債權債務的善後處理。新野縣人民醫院屬醫療機構,並非致病血液制品的制造者,對血液制品的內在質量沒有檢測的義務,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據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新野縣衛生局一次性賠償李某11.3754萬元。
李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受理該上訴案後,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新野縣衛生局補償李某各種損失。
本案雖已終結,但它留給我們的思考是多方面的。
血液及其制品,本是醫療過程中用來搶救人的,曾幾何時,卻成了某些利欲燻心的人的搖錢樹。他們到處設血站,由于檢測不嚴,血液制品質量大滑坡,乙肝、丙肝、艾滋病等傳染性病毒混入其中,流進醫院,使得有的病人聞血色變,甚至在手術中也堅持不輸血。在實行義務獻血制度以後,這種狀況已被扭轉過來。但是以前遍地血站造成的後果,還在為害人間。假如新野縣衛生局不是為了賺錢設立血站,何至于發生後邊的糾紛呢?
公民應強化證據意識。李某及其父母為這場血液官司,一打就是4年,主要原因是他們在輸血時未收集保留有關病歷及輸血記錄,因此發生糾紛時,舉不出證據。雖然後來從醫院找到了一些證據,但仍然缺乏一些關鍵性的證據。因此公民應在接受治療、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活動中注意收集相關資料。一旦發生糾紛,這些資料就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據。
公民應強化保險意識。本案中李某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在李某不幸患病後,訴訟法院獲取補償之前,一下子很難拿出大筆錢來治療,只好東借西湊。最好的辦法是在孩子健康的時候,便到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如果孩子的父母、醫院等保險意識提高了,及時投了保,大部分損失及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了,那麼像李某這種官司也許就容易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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