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龍某系百色市某縣的無業人員,曾與在縣城一發廊打工的女青年勞某有過性關系。2007年8月11日晚上9時許,龍某糾集3名無業人員,強行將正在做工的勞某挾持到龍某租住的房屋。龍某稱勞某將性病傳染給他,要其賠償1萬元醫藥費。勞某否認自己患有性病並不同意賠償。龍某稱若勞某不給,就要向其家人說她在外賣淫得了性病,並要其家人賠償。勞某害怕後只得答應賠償,但聲稱暫時沒錢。于是龍某強迫勞某按其口述寫下一張“欠條”:今欠龍某現金1萬元,在半年內償還。龍某的同伙黃某等人作證人在欠條上簽名。
次日上午11時許,勞某趁龍某等人喝酒不備之機逃脫後報警。今年2月,潛逃回家的龍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查,龍某患有性病,而勞某並無性病。
【爭議】
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該案時,對龍某的行為涉嫌何罪有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龍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因其非法控制勞某的人身自由長達14小時。
第二種意見認為,龍某的行為涉嫌綁架罪。龍某以被傳染性病為由,採用綁架勞某和威脅要其親屬給付醫藥費的方式索要錢財,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特征。
第三種意見認為,龍某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龍某綁架控制勞某,以及以要挾的方式恐嚇勞某,目的是敲詐勒索其錢財。雖未當場獲得錢財,並未達到目的,但立下了欠債字據。龍某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未遂)的特征。
【探究】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應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對龍某依法實施批捕。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綁架罪勒索財物的對象是與被害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通常是被害人的近親屬,並非被害人。敲詐勒索罪通常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要挾或威脅被害人,使被害人產生精神恐懼,迫使其交出錢財。敲詐勒索罪勒索財物的對象是被害人本人,而且要挾的方法可以是以暴力威脅、揭發隱私、控制人身自由等,取得財物的時間並不限于敲詐人發出要挾的同時。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別主要是:若被害人出于精神恐懼交出錢財給敲詐人,就是既遂,否則為未遂。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
本案中,勞某雖曾與龍某發生過性關系,經檢查龍某後來患上性病並不是勞某傳染。龍某以被傳染性病為由,向勞某實施敲詐勒索1萬元,目的就是非法佔有其錢財。龍某挾持並非法控制勞某的人身自由,且以告知勞某的家人勞某賣淫並索賠為要挾,向勞某索要錢財,從而迫使她就範。因龍某沒有向勞某的家人實施威脅和勒索財物,故不符合綁架罪的本質要求,不宜認定為綁架罪。龍某對勞某實施敲詐勒索,迫使她違心寫下欠條,答應半年內償付,雖沒有達到獲取錢財的目的,但龍某的行為卻符合敲詐勒索罪(未遂)特征。龍某在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時,採取挾持和非法拘禁受害人的方法,但按規定非法拘禁行為不存在捆綁、毆打、侮辱及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時間應持續超過24小時。據此龍某的非法拘禁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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