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醫鑑定必須材料:
1、鑑定委託書。傷害案件鑑定由案發地派出所委託,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交警事故處理部門委託,其他鑑定由相應單位出具;
2、被鑑定人身份證明;
3、門診病歷、出院記錄(小結)、化驗單、X光片、CT片及報告單等各種治療經過資料證明原件;
4、住院治療過的須復印“住院病歷”,包括住院志、體格檢查、專科情況、診斷、手術記錄及必要的化驗單和影像報告,特殊情況需加印“病程記錄”及“護理日記”,復印資料需加蓋醫院證明章;
5、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須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
6、重新鑑定須提供原鑑定書(復印件);
7、鑑定費300元/人(項)(浙價費[2002]241號《關于調整司法技術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被鑑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未成年人需由監護人或委託單位派人陪同。
三、重新(復核)鑑定需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事先聯系後,由辦案民警攜帶要求重新(復核)鑑定委託書等有關材料陪同被被鑑定人到市公安局進行鑑定;如重新(復核)鑑定由損害方當事人提出,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重新(復核)鑑定時一並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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