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遇相同的兩患者,分別打醫療事故官司及“人身損害”賠償官司,後者比前者多獲賠11萬元
2、同一類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濟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3、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院,專門就《醫療條例》實施以來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討
4、瀘州法學界倡議:統一三大組織五種標準;增設醫事爭議仲裁方式;盡快制定《醫療人身損害處理法》
5年前,瀘州中院因率先打破傳統的“醫療事故鑑定一言堂”模式,而引起全國關注。2002年9月起《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開始實施,短短兩年中,因諸多衝突而引起醫、患、司法界和法學界各方不滿。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院,專門就《條例》實施以來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討。瀘州中院被特邀代表四川,進京參與研討和交流。隨即,瀘州法學界和醫學界再次活躍起來,發出倡議:要求統一醫學會、法院技術室、司法鑑定所三大組織五種標準;增設醫事爭議仲裁方式;盡快制定《醫療人身損害處理法》,以解決法律二元化和法制不統一帶來的種種尷尬。
怪圈:醫院爭攬事故責任 患者“鐘情”損害訴訟
《條例》實施後,在諸法並存的情況下,同一醫療人身損害糾紛,以“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賠償金額,遠遠高于被鑑定為醫療事故後的賠償金額。
一旦出現醫患糾紛,一方面各大醫院盡量規避最大賠償風險,另一方面,患者極力追求最高額的賠償數額,雙方往往走入一個怪圈:凡是醫患糾紛,國有大醫院均主動提出走醫療事故鑑定之路;凡是醫院發現自己確有過錯的糾紛,均願承擔按《條例》標準或超標準賠償。
而越來越多的患者則千方百計繞開《條例》和醫療事故鑑定,直接提起“人身損害”訴訟。
案例一 3萬與14萬
最近,兩個患有同種疾病的患者,在瀘州同一家醫院做同樣手術。術中,手術醫生不慎用導尿管刺破兩患者的輸尿管。一患者走醫療事故鑑定之路,另一患者直接提請司法鑑定,此後兩人同時向瀘州市江陽區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結果前者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獲賠3萬多元,而後者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獲賠14餘萬元。賠償金額出現天壤之別。審理此案的法官也無奈:“沒辦法,全是法律衝突惹的禍。”
案例二6萬與20萬
合江縣高三女生敖丹因車禍入住合江縣人民醫院腦外科,該院某醫生未經家長和醫院同意將其私下轉入泌尿科導致其死亡(本報曾作報道),醫院明確對受害者父母表示,院方願按《條例》賠償規定超標準(6萬元)予以私了,但敖丹父母堅持應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索賠近20萬元。上月,瀘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按《條例》標準賠償。
案例三 6萬與40萬
目前正在瀘州鬧得沸沸揚揚的敘永縣某校長死于瀘州某大醫院手術台一事,雖然還未得出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但醫院為平息事端,明確表示:願按“醫療事故”超標準賠付6萬元。但因與對方提出的40萬巨額索賠相差太遠,雙方至今未達成一致意見。
根源:“雙軌制”弊端重重 呼籲盡快予以變革
原瀘州中院退休高級法官、瀘州法學會副秘書長白聯洲認為:同一醫療侵權行為導致賠償金額出現天壤之別,根源在于我國現階段醫療侵權賠償糾紛實行的“雙軌制”,即特殊醫療侵權------醫療事故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條例》,一般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等有關規定。
他認為,“雙軌制”造成的危害十分明顯:侵害患者的人身權利;妨害醫學發展;破壞醫患雙方利益的平衡和醫患關系的和諧,導致醫療侵權賠償糾紛處理復雜化。因負面作用較大,應予變革。
倡議:統一“三大組織” 化解法律二元化尷尬
昨日,瀘州市法學會、瀘州醫學院人文社科學院、省律師協會醫療糾紛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召集瀘州、綿陽、雅安、海南、武漢等省內外醫學、法學、政法界有關人士,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以來存在的問題等征求各方意見,並聯合發出“統一現在各自為政的三大組織(醫學會、法院技術室、司法鑑定所)、五種以上(醫療、交通、勞動、保險、軍殘等)標準;增設醫事爭議仲裁方式,低成本化解社會矛盾;盡快制定《醫事爭議處理法》或《醫療人身損害處理法》,以解決法律二元化和法制不統一帶來的種種尷尬等”倡議,再次當起四川法學界的急先鋒。
建議:全國人大單獨立法 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省教育廳醫療糾紛防範與處理研究課題組認為:醫療糾紛逐年增加,醫患矛盾已成為當今社會不可忽視的矛盾。目前,同一類醫療糾紛適用不同的法律,導致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往往根據理解來適用法律。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濟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課題組提出建議:由全國人大單獨制定一部專門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制度,在民法典中予以規定,以擺脫目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狀態。同時,對目前的鑑定制度進行改進,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和保險制度等。(作者:楊元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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