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原告程某與季某,李某與羅某系兩對年輕夫婦。同住在浙江省遂昌縣妙高鎮。程季二人系遂昌縣在職職工,李羅二人系妙高鎮農民。1983年9月29日上午季某因待產住進本案被告遂昌縣人民醫院婦產科401號病房3號床位,當日午3時10分生一男嬰;羅某于同日晚11時亦因待產住進401號病房2號床位,于次日,即9月30日凌晨4時40分生一男嬰。兩個新生男耍在同一嬰兒室接受護理。 由于該醫院婦產科管理制度不嚴,當班護士工作馬虎,將兩個嬰錯送季、羅兩位產婦,李羅二人所生之子被程季二人養育,取名程文某;而程季二人的新生兒子卻被李羅哺養,取名李某。三年多以後,到1987年1月兩個已快滿四歲的孩子都被家長送託妙高鎮幼兒園,並編在同一班上;恰好程某的胞妹是這個班的阿姨。經過兩個多月的觀察,她發現李某的相貌、性格、脾氣都酷似哥哥程某。由此引起兩個孩子父母的注意,便到縣醫院給孩子做血型檢驗。檢驗結果引起了更大的懷疑,便在縣法醫陪同下,雙方父母攜帶孩子到上海市中心血站做親子鑑定。鑑定確認兩個孩子確系錯換。于是,兩對父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遂昌縣人民醫院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經法院開庭審理,在充分的證據面前,被告方承認了錯誤,認定兩個男嬰確系由于該方工作失誤而錯調,願承擔民事責任。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1.被告同意賠償原告程某、季某直接經濟損失1318.30元,另補償其他損失1000元。
2.被告同意賠償原告李某、羅某直接經濟損失235元,另補償其他損失100元。
本案審結後,《麗水報》以《真假兒子悲喜劇》、《浙江日報》以《親生骨肉重回父母身邊》、《人民日報》于1987年11月22日頭版頭條以《遂昌縣發生一起親子糾紛案》為題,分別報導了此案始末。《人民日報》的報導後說:“現在程某、李某兩對夫婦關系和睦。他們表示,為了不傷害孩子感情,暫時不換回孩子。等雙方父母與孩子建立感情後,再讓他們回到自己親生父母身邊。”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鬆陽縣律師事務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我接受委託後,經過閱卷和必要的調查詢問,認為本案主要事實清楚,證據也很充分,責任是明確的。現從以下三個方面闡明我所代理的原告方的意見和要求。
一、造成兩個男嬰被錯換的過錯責任應由誰承擔
經上海市血液中心所作的“親子鑑定報告”以及縣法院法醫室的鑑定,證明原告程某、李某的親子確系調錯。究竟在何時、何地、經誰人之手調錯的呢?根據案卷收集的遂昌縣醫院婦產科原始病歷檔案及證人證言等材料,本代理人認為,羅某的兒子出院時間系在10月1日上午鏟10時。孩子離開嬰兒室抱到羅某的身邊的時間應在同日上午8時左右。羅之子出院後未再返回病房,一直由羅的母親在家中護理。次日,即10月2日上午9時許,羅本人出院。
從護士將羅某的嬰兒抱出嬰兒室後直至回家,整個過程的各個環節看,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沒有脫落、中斷。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與原始病歷互相印證吻合,與案件事實也協調一致。因此,足以排除羅某,的嬰兒出院後再返回醫院的可能性•同樣,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季某的耍兒在9月30日下午3時一5時30分左右,由護士洗澡,換上自家的表服,抱出嬰兒室交給季某後,于當曉九時許由程某抱回家中護理。次日上午上班時分再次抱回病房,全天均在季某床上,直到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左右與羅某先後’出院,季之子也未再返回醫院。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羅、季所生兩嬰兒離開嬰兒室,同被送進病房的時間,僅是10月1日上午8時至9時30分左右,最多兩個小時。在這個時間裡季家前來探視的親友較多,兩產婦還當眾談論了自己懷中的耍兒,羅某說自己的兒子“很志氣,眼睛大大的。”季某則說自己的兒子“眼睛還沒睜開,瞇著一條縫,很嫩氣。”兩個孩子都穿著自家準備的衣服,裹著自家的毛毯,區別明顯,兩產婦神志清醒,親友又在一旁護理,根本不可能把兩個孩子抱錯。因此說,兩個孩子被錯調的時間下限應確定為9月30日下午。當時護士將季子洗澡、換衣後,送到母親身邊。也就在這時,護士為季之耍兒洗澡時穿錯了衣服,形成了調錯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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