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P盲童突然撤訴鑑定事故無望改打違約
上述醫療事故爭議進入司法程序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前不久,幾位發誓要向天津市中心婦產醫院討個說法的患兒家長,突然主動法院撤訴了。原來,全國各地的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盲童控告醫院的訴訟進程基本陷于了困境。
法律界人士分析說,主要原因是當該事件被媒體公開後,引發醫學界、法學界及社會學界的熱烈討論。同樣,衛生主管部門針對國內廣大醫療機構沒有開展早產兒、低體重新生兒搶救的用氧規範,而不能有效防範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發生的狀況,委託中華醫學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制定出台了《早產兒治療用氧和視網膜病變防治指南》,供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遵照執行。
衛生主管部門和醫學行業學會出台的《指南》,在很大程度上為醫療機構構築了“免責”的盾牌----在政府部門和行業學會都不認識事情的嚴重性、不能制定防範于未然的操作規範的前提下,怎能說具體某家醫院造成了醫療事故?只有操作規範出台,才能有評定醫療行為的依據。
這樣一來,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盲童的法律訴訟之路似乎走進了死胡同。患兒家屬提請的幾起事故爭議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都無法通過,更談不上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起訴醫院了。無奈之下,起訴法院的患者家屬撤掉以“醫療事故”為由的訴訟,但撤訴的舉動絕不表明盲童的家庭放棄了這場曠日持久的醫療糾紛官司,主動“撤退”是為了調整策略,發起新一輪的訴訟----眼見打醫療事故訴訟獲
勝無望,要改打違約之訴。
然而,原告撤訴並沒有讓天津市中心婦產醫院得以喘息。在這之前,醫院方要竭力證明自己沒有造成醫療事故,而以後,醫院方要面對的是違約之訴----患者控告醫院違反了醫患雙方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而這是他們不曾遇到的。
高法公報判例預示醫院將面對違約之訴雖然我國最早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在上世紀90年代就曾出現過,但是在法律實踐中,這樣的情況少之又少。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8月發出的一期公報中提供了一個判例,讓敏感的衛生法律界人士眼前一亮。
案件是這樣的:江蘇的鄭某夫婦,因為結婚7年未育,前往江蘇省人民醫院就醫。他們與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輔助生育治療協議和須知”,但協議中沒有約定採取哪種技術手段開展治療。
鄭某在繳納費用時,特意對照了該醫院列舉的人工輔助生育A技術的收費標準,發現醫院計劃給他們實施的就是A技術。鄭某交費後,醫務人員採集了鄭某丈夫陳某的精子。醫務人員經過觀察,認為陳某的精子情況更適宜採取B技術進行治療。醫務人員遂按照B技術為鄭某進行了操作。結果治療失敗了。鄭某夫婦遂以江蘇省人民醫院擅自改變治療技術方案,導致治療失敗為由,請求法院按照《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判令醫院雙倍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撫慰費並公開道歉。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醫院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醫療機構,不屬于經營者,人民醫院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是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而不是商業服務,故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對于原告提起的違約之訴,應該先確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以及合同是否生效。法院認為,醫療服務合同在患者向醫院提出進行診查、治療的請求,並經醫方作出承諾時成立。本案被告已經收取了原告繳納的醫療費,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和須知”,被告也對原告進行了治療,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醫療服務合同以為患者治療疾病為目的,醫院一方應當以足夠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慎行事,又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因此醫院在履約中具有較高的裁量權。
但醫院與患者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醫療行為的實施結果會對患者的身體造成直接影響,若完全不考慮患者的選擇權明顯有失公平。在醫療服務合同中,醫院負有對醫療方案的說明義務,而患者享有對醫療方案一定的選擇權。在實施醫療方案之前,除非在緊急情況下,醫院有義務就該醫療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進行充分的說明。患者有權充分了解醫療方案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後果,有權對醫療方案進行選擇。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此,一審法院判決江蘇省人民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用,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
江蘇省人民醫院不服判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對該判例給出的裁判摘要是: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時,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同意擅自改變合同雙方約定的醫療方案,屬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中公布的案例,對于基層法院辦案有很強的指導性。該判例的公布,預示著醫療機構今後除醫療事故爭議訴訟外,還將面對違約之訴。上述早產兒視網膜病變盲童的代理律師卓小勤等,立刻從高法的公報中察覺出醫療糾紛訴訟的新動向,重新定位訴訟理由,換個角度和醫院討說法。
違約之訴證據充足不是事故醫方也賠償在醫療事故糾紛中,事故技術鑑定一直被患方視為最大的障礙。因為,現實中被鑑定成醫療事故的糾紛爭議在某些醫院確實不多。據北京友誼醫院一位副院長透露,該院幾十年來盡管總是擺脫不了醫患糾紛的困擾,但真正被鑑定為事故的只有兩起。醫院絕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採取“私了”,每年醫院要為此付出15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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