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鄒民初字第763號
原告高秀雲,女,1929年12月15日生,漢族,家屬,住鄒城市。
委託代理人王惠菊(系原告之女),1962年7月15日生,漢族,幹部,住鄒城市(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宋中清,山東龍頭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醫院)。
法定代表人劉洪賓,院長。
住所地鄒城市公園路418號。
委託代理人孫天林,該院醫務科科長(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孟慶辛,山東太陽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高秀雲訴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週華獨任審判,于2005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後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並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高秀雲的委託代理人王惠菊、宋中清,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法定代表人劉洪賓的委託代理人孫天林、孟慶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秀雲訴稱,2004年11月23日,因言語不清,右側肢體活動不靈到被告醫院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注射奧迪金(存有絮狀物的液體)後病情加重,出現抽搐,體溫突然升高等反應,導致失語昏迷。現原告呈亞植物狀態。綜上,被告的醫療過錯行為,嚴重摧殘了原告的健康,給原告的身體和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被告應當承擔其侵權行為的全部責任。為了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賠償醫療費7009.33元,伙食補助費1428元(12×119)、住宿費4520元、護理費108000元(500×12×3×6);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47189元(9437.8×5)、鑑定費2500元、醫療用具用品費860元;3、判令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以上損失共計271506.33元;4、今後的繼續治療費由被告根據實際發生額每年據實予以報銷。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第二職工醫院辯稱,原告高秀雲,女,76歲,因右側肢體活動不靈伴言語不清4月餘,于2004年11月23日10點收住被告內科。患者4個多月前無明顯誘因出現右側肢體活動不靈,去兗礦總院就診。2004年9月6日頭顱MRI示:左頂葉腦梗塞;腦萎縮,診為“腦梗塞”住院治療,病情不穩定,治療過程中出現右側肢癱瘓,經治療右側肢體癱瘓改善不明顯出院。出院後,2004年9月24日第一次來我院治療。入院時,言語不清,右側肢體癱瘓給予相應治療,病情好轉出院。2004年11月23日為進一步鞏固治療,再次來我院。入院時患者神志清,精神差,運動性失語,右上肢肌力零級,右下肢肌力II級,予改善循環、抗血小板凝集,營養腦細胞,降血壓等治療。2004年11月27日,患者反復多次出現了雙眼向右側凝視,呼之不應,持續約30秒自行緩解,伴小便失禁,值班醫生建議行CT檢查,被家屬拒絕。2004年11月28日再次出現上述症狀體征,CT檢查示:1、腦萎縮;2、左側額、頂、枕葉腦梗塞。臨床症狀體征,CT結果均提示病灶明顯擴大,即左側額、枕葉出現新發梗塞灶。2004年12月2日5:00,患者大便一次,便後呻吟,約十幾分鐘後緩解。9:00患者出現煩躁呻吟。12:40出現煩躁不安、惡心、小便失禁,兩眼上翻、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呼之不應。考慮癲癇發作,先後按壓人中及對症治療,為明確是否有新的梗塞灶或顱內出血的可能,于14:00行顱腦CT檢查,報告結果與2004年11月28目無明顯變化,在搶救過程中發現奧迪金滴注射中存在絮狀物(5%GS250ml+奧迪金30ml,液體和藥物均在有效期內)隨即給予更換,患者無寒顫、無發熱。15:00常規測試體溫39度,考慮為輸液反應,給予常規處理。2004年12月2日19:00左右,患者右側肢體出現頻繁抽搐,呼之不應、昏迷。值班醫師給予對症處理,病情無改善。2004年12月3日8:00患者仍處于昏迷狀態,家屬拒絕有關治療。在患方要求下請齊魯醫院郭洪志教授會診,郭教授同意我院診療,認為患者病情危重,屬進展性腦梗塞,症狀性癲癇,制定了詳細治療方案,經治療病情無好轉,患者仍處于昏迷狀態,右側肢體間歇抽搐,瞳孔時大時小。于2004年12月10日請濟寧市人民醫院張曉霞教授會診,同意目前診療,認為患者處于癲癇持續狀態,給予積極抗癲癇及其它綜合治療,密切觀察病情變化。12月13日行顱腦MIR檢查示:左側橋腦梗塞及缺血,右頂葉提示腦出血。病灶進一步擴大,病情危重。2004年12月19日,家屬強烈要求轉齊魯醫院治療。在物業公司領導協調下,我院與患方簽訂轉院治療協議(具體內容見協議書)。在齊魯醫院住院期間,又發生右側大面積腦梗塞,于2月23日行頭顱MRI+MRA示:右側頸內動脈、大腦中、前動脈狹窄、閉塞,左側大腦中動脈及大腦後動脈狹窄,右額、頂葉腦梗塞並出血,左側大腦半球陳舊性梗塞灶,腦幹及大腦半球白質缺血灶、腦萎縮。經鎮靜、脫水、降顱壓、營養腦細胞,對症處理,病情沒有明顯好轉。自始至終我院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認真履行協議,先後墊付齊魯醫院醫療費57140.03元,兗礦總醫院醫療費7716.16元,在本院住院期間醫療費24856.58元(含患者交押金8000元)。但患方未履行協議,沒有提出醫學簽定申請。基于以上病情,院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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