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患者週某在淮南市洛河鎮某醫院因治療無效死亡,週某家屬隨後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該案經兩審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215077.59元。醫院遂將當日治療週某的兩名無行醫資格的“醫生”告上法院,認為他們對醫療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近日,淮南市大通區法院一審判決淮南市洛河鎮某醫院與無證行醫者王某、馮某對因治療無效而致人死亡案各自承擔一半責任。
2002年6月,洛河鎮某醫院與王某、馮某達成口頭協議,醫院提供兩間房屋,王、馮二人以醫院的名義開展“理療專科”診療活動,藥品兩人自備,費用由醫院收取,每月一次結算。一個月後,王、馮二人在對患者週某進行理療時,因治療無效致週某死亡。週某家屬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該案經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215077.59元。案件經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醫院支付了包括執行費用、拖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等共計272580.09元。
醫院認為,王、馮二人對醫療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要求其承擔支付費用的80%計216000元。王、馮則認為,他們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王某同時要求醫院返還他為死者家屬墊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及鑑定費。雙方爭執不下,再次起訴到大通區法院。
大通區法院認為,王、馮不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違反《執業醫師法》規定,從事診療活動,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而醫院明知王、馮無執業醫師資格,仍然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將“理療專科”承包給他們,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判決該起醫患糾紛賠償、支付的所有費用,由醫院和王、馮雙方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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