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患老年癡呆症,被兒女送到醫院老年康復中心治療,誰知老人竟走失,一直未找到。老人的家人遂起訴醫院,要求賠償。昨悉,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判處醫院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共2.2萬餘元。
法院查明,2001年,武漢市民邢某看到江漢區民族醫院老年康復中心的宣傳單,上面寫著“為老人做好事,辦實事”等宣傳語。2月12日,邢某將患有老年癡呆症的父親王某送至該康復中心治療,並每月支付康復管理費用420元。
2004年1月29日,王某從民族醫院出走,醫院發現後,馬上通知邢某其父親失蹤的消息。著急的邢某向社會張貼尋人啟事,醫院也配合尋找,但卻一直找不到人。
2006年3月,萬般無奈的邢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失蹤。法院宣告王某失蹤後,邢某將醫院告上法院,認為醫院看護不力,造成其父親走失,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等。
法院認為,原告根據被告對社會的宣傳,將王某送到被告的康復中心,被告接納了年老患病的王某後,應對王某的生活起居盡到照料的職責。如王某不適合留在老年康復中心,醫院應通知邢某將其接出。現王某從被告處出走失蹤,被告應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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