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兩年煎熬一場誤會
三家醫療機構因誤診一審賠償患者6萬多元
本報濟寧訊 身患肺結核卻被誤診為肺癌,先後在3家醫療機構進行化療等治療,不僅身心備受打擊,還花了不少冤枉錢。近日,金鄉縣法院審理了這起因誤診引發的醫療糾紛賠償案,並一審判處3家醫療機構共同賠償患者李先生損失62000餘元。
2002年3月,金鄉縣的李先生因腹部不適、咳嗽胸悶到濟南一家防治研究所就診,結果被診斷為淋巴瘤,住院6天,花費住院費、醫藥費1萬多元。出院診斷李先生為左肺鱗癌並肝、脾、腹膜後淋巴結轉移,建議化療。同年7月9日,李先生在金鄉一家綜合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該醫院醫生經對李先生查體,初步診斷:高度懷疑肺癌。該醫院根據李先生在濟南這家防治研究所的診斷結果和有關醫囑安排,對李先生進行化療,住院19天。2004年3--6月份,李先生又根據自己的病情在鎮上的一家衛生院打針劑治療。
後李先生到省胸科醫院進行重新檢查和治療,經過全方位檢查,結果顯示李先生並未患癌症,而是患上了肺結核。隨後李先生被轉入省胸科醫院進行了70多天的抗結核治療,病情明顯好轉,現已經痊愈。2006年2月和2007年3月,濟寧市醫學會和省醫學會先後對這起醫療誤診事件做出鑑定,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濟南的這家防治研究所診斷錯誤,應負主要責任,金鄉縣兩家醫療機構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並一審判處三家醫療機構賠償原告李先生6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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