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通訊員顧建國 記者姚克勤報道 金女士感冒就醫,提醒醫生不能使用影響聽力的藥物,醫生仍開了影響聽力的丁胺卡那,致金女士雙耳神經性耳聾。由于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一致,金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黃浦區法院一審判決該醫院賠償各類損失1.25萬餘元。
2年前,金女士到本市某醫院急診科就診,醫生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次日,金女士發燒達39.3℃,再次到該醫院就醫,醫生給予加用丁胺卡那靜脈點滴治療。不久,金女士突發耳鳴並伴有聽力下降,經其它三級甲等醫院診斷為雙耳神經性耳鳴耳聾。
金女士稱,她在接受治療前已提醒醫生不能使用對聽力有影響的藥物,但醫生仍讓她使用了影響聽力的藥物,故要求醫院賠償各類損失12517.17元。被告醫院對金女士服用丁胺卡那影響聽力一事沒有異議,也同意賠償相關費用,但對誤工費的金額要求依法確定。
法院委託盧灣區醫學會對醫療事故作技術鑑定,結論為:明知病人不能使用氨基糖甙類藥物的情況下,診治醫生對病人損傷應負有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