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發〔2005〕496號
山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衛字〔2005〕32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由于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導致產婦和新生兒兩個損害後果的,對兩個損害後果分別進行鑑定、定級。
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如果患方拒絕或者拖延屍檢,由患方自行承擔後果。
三、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如果醫患雙方均無證據否定所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則該病歷資料應當作為鑑定依據。
四、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我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衛政法發[2005]28號)執行;患方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造成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無法進行的,按放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處理。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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