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主要是醫院對患者診斷、治療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以及因履行醫療服務義務、違約等行為產生的糾紛。全國醫患糾紛近幾年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非正常途徑處理糾紛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筆者近日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頗有經驗的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受理的醫患糾紛案件大幅上升,要求醫院給予的經濟賠償也越來越多。筆者通過採訪得知,發生的糾紛全部都在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合法經營的醫院或診所等醫療場所內發生。梅江區法院在審理的12件醫患糾紛案件中,患者為原告的案件10件,都是醫療事故糾紛;其餘2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都是醫院為原告的案件。12件案件中除4件原告撤訴外,8件判決的案件中患者勝訴的只有1件。面對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梅江區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在這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裡開始了新的探索,從實踐中對這兩年來審理的12件醫患糾紛案件作了全面調查,分析了當前醫患糾紛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和原因,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和建議。
醫患糾紛現存問題
目前,人民法院沒有成立專門的醫療事故審判法庭,法官普遍都缺乏醫療方面專業知識,以前極少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審判實踐經驗基本上空白。所以,法官對醫患糾紛案件,不論是感性認識還是理性知識都相當缺乏,無疑增加了審理醫患糾紛案件的難度。
1.裁判文書說理難。醫療糾紛案件大部分都涉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其事實、內容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如不了解基本醫療知識,詳細閱讀鑑定結論是難于理清糾紛的因果關系的。
2.調解難度大。為達到化解紛爭的目的,法官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時想方設法採取調解方式解決。但由于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時,矛盾往往比較尖銳,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往往意見分歧大,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調解難度更大,除4件案件因醫院對患者作出較大退讓、患者才同意撤訴外,無一件能通過調解結案。
3.涉及人身權相關的案件執行難度大。部分醫療服務合同案件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執行內容涉及要求患者出院,但患者卻以各種理由強行留院,根據法律規定,人身不能成為強制執行標的,因此只能盡量做通當事人思想工作,促成案件和解解決,如果當事人不配合執行很容易陷入僵局。
而對于當事人一方來說,則面臨著時間考驗。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經過法官對舉證責任釋明後,醫院一方均提出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因此,所有醫療事故案件都需要進行鑑定。申請醫療事故鑑定,醫學會需要從專家中抽調醫生組成醫療事故委員會,然後由醫療事故委員會進行鑑定,整個過程需要較長時間,而法院作出判決的主要依據則是醫療事故委員會得出的鑑定結論,這樣,直接帶來案件審理時間長。
12件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經醫療事故委員會鑑定,除1件屬醫療事故外,其餘均不屬于醫療事故。由于患者缺乏醫學知識,對不屬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理解,解釋又聽不進,矛盾難化解。即使經過醫療事故委員會鑑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質和前因後果,經法院裁決,患者仍然會糾纏不休,四處申訴,或借助媒體擴大事端。
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1.醫院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問題易引發矛盾。有的醫院的個別醫生和護士對病人存在歧視思想和不耐煩心理。在同一病房裡,少數醫務人員對“特殊”的患者關愛有加,對普通患者冷淡對待,不聞不問甚至惡言相向。當治療中出現一些問題時,醫務人員沒有很好地向患者解釋、溝通,容易產生隔閡和誤解,從而為糾紛的產生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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