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救護車在運送傷者途中不慎發生車禍,致使傷者王某受傷致殘。11月16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職工醫院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12804.42元。
去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鹿邑縣玄武鎮某村兩家人因瑣事動起手來,雙方家人均受傷。接到報警後,玄武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處理,並與某公司職工醫院聯系,請求進行救護。醫院救護車到達現場後,拉著王某及其丈夫、兒子等前往醫院。行至玄武南李古同村西頭時,由于駕駛員操作不慎,救護車翻車,車上人員全部受傷。事故發生後,緊隨車後的派出所民警立即攔住一輛三輪車,把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治療。經醫院檢查,王某左手大面積擠挫傷,手心有一挫傷口約1.5釐米,大拇指根部有一挫裂傷口約2釐米,手背食指根部有一挫裂傷口約2釐米。醫院診斷為王某左手外傷挫傷,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王某受傷後先後到鹿邑、柘城、商丘等地的6家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3100.56元、交通費860元。後經醫療部門鑑定,王某的傷殘被評定為10級。在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後,王某將某公司職工醫院告上法庭。
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王某的殘疾是救護車在行駛中翻車所致,被告稱不是其單位急診搶救護車,原告之傷與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不能成立。同時,該事故由被告方司機駕駛車輛不慎造成,其責任不需交管部門劃定,原告起訴賠償的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侯國防 田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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