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金華 張帥)患者在醫院住院3年多,拖欠醫療費達18萬餘元並拒不出院。無奈之下,醫院將患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醫療費,並立即出院。昨天,吳江市法院一審判決患者支付拖欠的醫療費188471.36元。
今年81歲的王老伯是吳江鬆陵鎮人,1987年因心髒病暈倒,被送往吳江某醫院接受治療。醫院根據病情為王老伯安裝了心髒起搏器。1990年、2001年,醫院又分別根據王老伯的要求,為他更換了起搏器。
2002年9月,王老伯因為發熱、頭暈,又一次來到該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心內膜炎。王老伯提出,他的病都是因為醫院為他安裝起搏器失誤或手術不當所致。
為明確責任,吳江市衛生局先後委託蘇州市、江蘇省兩級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兩級醫學會均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建議醫院應當與王老伯溝通,並採取相應服務措施。
2004年4月8日,王老伯再一次到醫院住院,這一住就是三年多,並在2007年5月再次更換了起搏器。到2007年6月18日,院方通知王老伯可以出院了,但王老伯拒絕出院,並拒絕支付醫療費。
三年多時間內,王老伯共拖欠醫院醫療費188471.36元。醫院在多次追討無門的情況下,只得把王老伯和他的兒子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老伯辯稱,他們對醫療費具體金額沒有異議,但因為原告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所以要求醫院繼續為他治病,醫療費由醫院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醫院與被告患者間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醫療服務合同,但存在事實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患者王老伯在接受治療後,理應及時支付醫療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患者王老伯立即支付拖欠的醫療費18847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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