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8月26日晚,原告王某做家務時摔了一跤,感覺腰部不舒服。到某醫院檢查,診斷為:“腰5椎弓峽部裂、腰5椎體I度滑脫”,于2004年9月27日入住被告某醫院骨科住院治療。被告某醫院于2004年10月8日為原告王某行“切開復位內固定+植骨術”,支出醫療費用約15000元,其中某某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賬戶支付4000元,原告王某自己支付現金11000元。
術後原告王某感覺身體不適,到被告某醫院進行檢查,拍片示:腰5椎體滑脫,內固定術改變,內固定一枚螺釘鬆動滑脫。原告王某再次入住被告某醫院骨科治療,在連硬麻下行“返修術+植骨融合術”。被告某醫院為原告王某免除了第二次手術的鋼板費及部分手術費。此次共計住院治療51天,支出醫療費9916.09元,其中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賬戶支付6637.83元,原告王某自己現金支付3278.26元。術後,原告王某左足無知覺不能活動,右肢、右腳麻木,經神經營養治療和高壓氧治療,左踝仍不能活動。
2005年12月11日原告王某入住南京鼓樓醫院就診,並行“後路內固定翻修術”,術中探查發現“左S1椎弓根螺釘穿破椎弓根皮質與S1神經根外膜卷入”,2006年1月6日原告王某出院。此次住院治療26天,支出醫療費用13528.41元,其中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個人賬戶支付10171.61元,原告王某現金支付1160.87元。2006年3月15日原告王某再次到南京鼓樓醫院復診,醫生結論是由于多次植骨手術原因,造成術後愈合障礙。另原告王某在未住院期間拍片、購藥支出1104元,其中某某市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1068.7元,原告王某現金支付35.3元。
被告某醫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某某市醫學會分析意見認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原告對此鑑定結論不服,申請江蘇省醫學會進行鑑定。該醫學會分析意見認為:1、醫方在診療過程中,診斷腰5椎體滑脫症正確,有手術指征,採用椎弓根固定加植骨融合方法符合治療原則;2、醫方第一次手術後內固定在位,術後螺釘鬆動與螺釘植入深度不夠有關,第二次行翻修手術致神經根損傷與螺釘位置不當有關,患者目前雙足功能障礙與醫方醫療行為有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三級丁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事故,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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