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本報報道了漢陰男青年劉某,因腦出血等病住進縣醫院,並于轉院途中死亡,家人發現病歷中竟有劉某住院前和死亡後的用藥及治療記錄一事。近日,安康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漢陰縣醫院上訴,維持由醫院賠償共十萬餘元的原判。
死者父母稱,2003年6月30日,兒子在轉院途中就已死亡,但他們整理遺物時卻發現,漢陰縣醫院的藥費清單上卻寫著“7月1日靜脈注射”及“氧氣吸入”等項的用藥及治療費用。“兒子是6月29日被送往醫院的,病歷上怎麼還會有6月25日醫院對兒子進行治療的記錄?”
死者父母懷疑院方在病歷上和有關資料上做過手腳,修改和補充了利于院方的內容。為弄清兒子死因,他們多次找到醫院討說法未果後,將漢陰縣醫院推上法庭。
今年5月,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有關機構的鑑定結論,死者的病歷資料及院方的答復中多處時間、內容不符,被告明顯補充了有關病歷資料,有違有關醫療規定,並可能導致鑑定結論的不真實性。遂一審判決劉某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20萬餘元,由漢陰縣醫院賠償40%%計8萬餘元,另外,漢陰縣醫院還需賠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漢陰縣醫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安康市中院審理該案時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遂作出維持原判判決。目前,漢陰縣醫院已向死者家屬支付了10萬餘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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