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正確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對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過程中,運用排除法確定了醫方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艾滋病病毒的傳播途徑有:
1、性傳播;
2、母嬰傳播;
3、血液傳播。
原告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時只有六歲,可以排除性傳播這一途徑;又根據對其父母的兩次艾滋病病毒抗體呈陰性這一事實,也可以排除母嬰傳播這一途徑;所以,其傳播途徑只能是輸血傳播。這就確定了醫院和血站的舉證責任,原新野縣血站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以證明其所提供的血液無艾滋病病毒。為此,新野縣衛生局委託南陽市衛生防疫站對三名獻血員的血小樣及重新採集的血標本再次進行了檢測,HIV呈陰性,以此來證明原血站的血液是合格的。但由于新野縣衛生局未能提供原血站三名獻血員的獻血檔案,這就難以保證患者輸入的血液與原三名獻血員血液的一致性,所以,衛生局的所提供的證據是不充分的,無法證明原血站所提供的血液是合格產品,所以應推定原血站提供的血液是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其負有侵權責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于新野縣人民醫院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應以其在輸血前是否依法定醫療程序,對血液進行了必要的檢測來進行認定。一審法院認為,新野縣人民醫院屬醫療機構,非血液制品的制造人,對血液制品的內在質量既無檢測條件且依照有關規定也無檢測義務,其主要職責是對血液的有效期、型號進行核對,看血液是否凝聚或溶血。
新野縣人民醫院提供的證據為:護士交班報告、當班護士的當庭證言,證明四次輸入的血液均順利輸完,無不良反應,護士在輸血時按照要求對供血者的姓名、血型及受血者的血型進行了核對,並查對了血交叉結果,血液是否過期等情況也經過了庭審質證,但由于記載核對情況的病歷被新野縣衛生局調走後無法找到而無法提供(該縣衛生局也承認了這一事實),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醫院盡到了核查責任,沒有過錯,該醫院的醫療行為對造成輸血感染無直接因果關系,不應負民事責任。
但筆者認為,醫院方的舉證遠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其所提供的護士交班報告及護士證言同醫院有直接利害系,證明力有限。作為盡了核查義務重要證據的病人病歷及血液交叉單又不能提供(雖然不是醫院造成的,縣衛生局負有直接責任),所以一審法院認定醫院不負責任的理由顯然很不充分。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由于縣衛生局是縣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其依職權調走醫院的有關原始資料,醫院方面是無權予以拒絕的,結果造成原始資料丟失。所以,醫院方面不能充分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輸血前的各種注意義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縣衛生局的直接原因造成的,在此,縣衛生局負有相應的行政責任。假設醫院方面由于不能充分舉證而承擔了一部分民事責任,醫院方面應可以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向縣衛生局追償,但醫院方面不能以此為由主張其已履行了充分舉證的義務。
在本案中,可以認定的事實是,醫院在輸血時履行了輸血前的一些必要的檢測義務,不會在未進行最基本核對的情況下為病人輸血,否則病人很可能會出現不良反應,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但是否完全按輸血程序進行核查還不能確定,因為記錄這些情況的原始資料已經無法找到,不能就此推定醫院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可以假設一下,即使醫院方嚴格按照輸血前的程序進行了核查,但如果當時我國這方面的規章未明確規定輸血前必須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醫院在不知的情況下,還會將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輸入患者的體內,患者還是不可避免地被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所以縣醫院的醫療行為對造成輸血感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這不能成為醫院免除責任的理由,其負一定的責任,並非直接造成了患者感染上艾滋病病毒,而是間接導致了這一結果;因為其提供不出輸血時的病歷,也導致了醫院無法證明其在輸血時盡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假設醫院在給患者治療完畢之後,病歷因各種原因而丟失,而醫院可以以此為借口而不負責任,這將開闢一個危險的先例,因為這直接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于醫院自身也相當不利。所以,醫院要對其在輸血前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而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鑑于此次事故的發生是因輸入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而血液是原血站提供的,所以,原血站對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負主要責任;醫院對事件的發生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是在不能充分舉證的情況下導致案件事實不明而應承擔的間接責任,即次要責任,但原血站與新野縣人民醫院之間不是連帶責任關系。
二、賠償範圍和數額的確定
原告無辜感染上艾滋病病毒時年僅6歲,目前,醫學界對此病雖然有一些治療方法,如中醫療法、西醫“高效抗病毒療法”等,但都不能完全治好此病,只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弱病毒的侵害,也就是說,艾滋病在目前來說是一種不治之症。但是,即使是不治之症也要盡最大努力來治療。所以,被告方首先要賠償由于損害而發生的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是指病人對醫療損害進行醫治而支出的醫療費用,以實際損失或以必要為準。
對這項費用的計算,要充分聽取在治療艾滋病方面比較權威的醫學專家的意見,考慮到各種情況,賠償數額能夠使患者的治療費用得到有效的保障,避免出現患者因無錢醫治而陷入絕境的情況。可以採取一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其次是陪護費,是指由于醫療損害使患者健康狀況惡化必須有人陪護從而支出的費用。第三是律師費用,醫療損害訴訟通常涉及非常復雜的醫學及法律知識,如果沒有律師參與,訴訟將很難進行,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最後是精神上的損害,是指因醫療損害而給患者及其家屬所帶來的精神上的痛苦。無辜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對患者及其家屬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不言而喻的,而這種痛苦是持久的,將會伴隨患者及其父母的一生。以上這四項費用是被告方必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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