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法院就一起醫療責任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深圳市寶安區醫院應對何俊家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醫療機構的賠償範圍,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法院判決40%的賠償責任,寶安區人民醫院應賠償原告何俊家人77049.8元,而此前,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給付死亡賠償金362096元。兩者的懸殊一目了然,當事人“心緒難平”。由于死者何俊是長期工作在深圳的江蘇人,日前其家人專程趕到報社尋求幫助。
並不復雜的案情
據其家人介紹,2006年2月18日1時20分,67歲的何俊因胸骨劇烈刺痛,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醫生作了相關處理後,病情無好轉,認為可能是動脈夾層而入院診治。經體格檢查,該院醫生未能對症處理。3時20分,何俊的症狀仍未緩解。7時52分,何俊上廁所時突然暈倒在地,經搶救無效至13時2分死亡。
廣東省醫學會隨後的鑑定認為:“一、未發現深圳市寶安區人民醫院在對患者何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行為,但存在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醫院診斷為冠心病、急性冠脈綜合症,但不排除主動脈夾層。不管屬于何種情況,都應給予嚴密監護、臥床、降壓及止痛等常規處理,醫方未能做到上述幾點,違反了診療護理常規,致使病人自行上廁所而暈倒,有可能誘發患者主動脈夾層破裂出血。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缺乏與患者充分溝通,也未能盡到告知義務使患者及家屬對病情缺乏認識而疏于防範。二、醫院的上述違規過失可能是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的誘因,從而導致患者死亡,故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三、本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的違規過失是可能導致患者死亡的誘因,對患者的死亡起次要作用,應負次要責任。”
2007年11月7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遂依據上述責任認定,作出相關判決。
同類案件的不同版本
事情到此原本可以告一段落。但一個幾乎相同的案件隨後進入了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視線,而判決的結果卻迥然相異。
“在死亡賠償金問題上,雲南省昆明市法院與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態度截然相反。”原告向記者表示,“而兩此案件的案情包括醫療事故的等級、責任認定都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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