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及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醫患糾紛已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反映在司法實踐中則是這些醫患糾紛已成為民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焦點之一。醫患糾紛的當事人一方是醫療機構,一方是患者。雙方之間在訴訟中的差異是巨大的。醫療機構不僅擁有佔絕對優勢的醫療專業資源、信息資源,還擁有患者不可能佔有的龐大社會關系資源。作為律師在為患者提供法律服務時,就應當盡最謹慎的義務,作出最大的努力,為患者提供正確的法律服務,以達到維護患者合法權益之目的。在醫患糾紛中,律師如何才能做到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呢?在司法實踐裡,我們不時可以聽到某些案件因患者起訴時由于法律關系選擇不當而遭敗訴。作為患者代理人的律師,如何幫助患者達到目的,正確選擇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是非常重要的,關系到案件成敗。
一、目前存在的幾種醫患法律關系
1、醫患之間的公共管理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醫療機構的防治管理任務就是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對傳染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和必要的治療。因此而產生的醫患法律關系就是公共管理法律關系(又稱強制診療關系)。其法律特征為:醫療機構是按照法律規定對患者進行治療;患者對醫療機構無選擇權。2003年的非典事件,既是如此。此類性質的醫患法律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醫療機構受委託在行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力。醫患之間不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醫患之間的關系在此就屬于公共管理法律關系。如果患者認為,醫療機構在對其進行治療時,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學界還存在另外一種觀點,即此情形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總之,不能選擇其為民事法律關系。
2、醫患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患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學界見仁見智均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醫患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已漸成共識,特別值得引起同行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頒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下稱案由規定)。“案由規定”明確將醫療服務合同作為人民法院立案之案由。律師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在分析案情時,就必須考慮分析該案件是否符合醫療服務合同的法律關系。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法律特征如下:患者對醫療機構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療提出要約,醫療機構對患者的要約給予承諾,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了兩個以上的醫療方案供患者選擇,患者選擇了其中一種醫療方案。因此,醫療服務合同是以醫療機構為患者治療疾病為目的,其治療方案經醫療機構充分說明,由患者選擇其中一種治療方案,並接受治療的合同。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醫療服務合同未做出規定,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現在均參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來評判醫療服務合同。因此律師在選擇醫患關系為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後,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履行義務條款,合同違約條款如《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等法律規定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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