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在醫患之間的民事侵權案件中,由于“舉證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的含義如下:首先由患者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即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接受過被訴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由此受到損害。那麼,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即患者只要有醫療服務合同的證據,就滿足了法律規定關于舉證責任的基本要求,而證明醫療機構有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就轉移給了醫療機構。
筆者認為,作為患者代理人的律師,對不同的醫患關系存在的不同舉證責任,應當有清醒的認識。
三、在醫患糾紛確定醫患法律關系時應該注意的事項。
當患者欲以醫療機構違反消法而提起訴訟時,律師對醫療機構的抗辯理由即醫患關系不適用消法必須有充分準備,不然很可能陷入被動。因為在醫患關系是否適用消法的爭論中,有相當一部分觀點認為醫患關系不適用消法。這部分觀點如下:《消法》第49條所適用的對象是具有欺詐的行為。欺詐既可表現在合同行為裡,也可出現在侵權行為當中。就醫患關系而言,消法是很難予以調整的。因為醫療機構如果存在欺詐顯然是對患者人身損害的欺詐行為,患者不僅要證明醫療機構欺詐行為的主觀故意,還要證明欺詐與患者受損之間的因果聯系。而這幾點是難以證明的。因此,律師在將醫患關系定位于醫療消費法律關系時,應再三權衡。筆者認為,醫患關系不宜定位于醫療消費法律關系。但當地已出台醫患關系適用消法調整的地方性法規除外。
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中,其訴訟時效為二年,不是一年,因為合同糾紛的時效為普通時效,而不是短期時效。在通常情況下,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為醫患法律關系,多為患者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了提起侵權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種補救措施;在合同糾紛中,只存在違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所以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只存在于人身侵權糾紛當中;將醫患關系界定為醫療服務合同,對患者一方存在著面對醫療機構違反部門規章的違法行為而無法追究的風險。因為《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即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的。如果患者提出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部門規章的違法行為時,法院可能依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不支持患者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