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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于患者一方可能已經為治療花去了大筆費用而繼續承擔鑑定費用壓力比較大的情況,徐匯區法院採取了在調解中明確由醫院方面先行墊付鑑定費用,再根據案件調解或裁決結果決定最終鑑定費用承擔的措施,以利于醫療事故鑑定的快速進行。
江女士因骨折在一家著名的三級醫院住院治療,可出院後受傷部位一直疼痛不止,還伴有炎症和發燒。由于醫院方面拒絕承擔責任,江女士只得訴諸法律。徐匯區法院同樣沒有馬上立案,而是先安排醫療事故鑑定。經訴前鑑定,醫院方面存在著醫療差錯。在法官的協調下,自感理虧的醫院表示願意賠償江女士6萬元後雙方以達成調解協議而息訟。
一年來的實踐證明,原本一起劍拔弩張的醫患糾紛經過訴前鑑定,當事人的心態冷靜了,行為理智了,案件處理也就自然順當多了。據統計,現在一起醫療糾紛案件的平均審理週期已經由原來的6個月以上下降到了3個月以內。
新舉措:讓“三方共贏”
自新舉措實施以來,徐匯區法院受理的諸多醫療糾紛案件,大部分患者和當事人在獲知鑑定結果對自己不利後,或自行撤訴、或在法院的調解下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而不再繼續打官司做無謂的“犧牲”。這樣不僅節省了時間,而且避免了訴訟費用的浪費。同時,鑑定費由醫院墊付,打官司的成本低了很多,有時幾乎是“零支出”。不少患者感慨地說,這個新舉措讓我們這些打官司的老百姓走出了“訴訟泥淖”。
而對于醫院方面,雖然訴前鑑定需要墊付鑑定費,但與曠日持久的訟爭帶來的麻煩及給醫院造成的不良聲譽相權衡,鑑定費用的承擔就顯得微不足道了。因此,他們往往樂意選擇訴前鑑定。按照醫院的說法,醫患糾紛的訴前調解機制,對醫院也是個“福音”。
在法院方面,以往醫療事故鑑定在案件審理程序中進行,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要求重新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三期”(即誤工、營養和護理期限)鑑定或者患者對醫院病史記載有異議要求做文字司法鑑定,案件審理時間就會被延誤,持續一年以上的佔了相當大的比例。而有了訴前鑑定結論後,雙方當事人對訴訟風險都有了一個底,打官司不再盲目。此時法院介入調解再當一回“老娘舅”,成功率往往比較高。即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審判結果也能在相對比較短的時間內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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