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閉幕的浙江省“兩會”上,政協委員裘雲建議在患者無意識或者無自主能力時,患者家屬的權利不應過大,家屬如作出違反醫療常規的決定,醫生有權對家屬的不當選擇提出反對,或醫方可請法官來幫助決定----
郭敬波
去年11月21日,孕婦李麗因難產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軍送到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院區治療,肖志軍因為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導致孕婦及胎兒死亡,此事曾在社會上引起熱議。也是在去年,寧波明州醫院救治了一個因車禍入院的患者,在醫護人員的努力下,患者暫時挽回了生命,但一直處于昏迷之中,患者的父親從醫院了解到兒子治療的
最佳結果是植物人後,最終放棄了治療。類似的情況在醫院經常見到,對于特殊情形下患者生命垂危自己無法做主時,如何才能保護患者的生命權或者治療權,又由誰來保護患者的以上權利,在學術界引起了熱烈討論。在不久前閉幕的浙江省“兩會”上,政協委員裘雲建議在患者無意識或者無自主能力時,患者家屬的權利不應過大,家屬如作出違反醫療常規的決定時,醫生有權對家屬的不當選擇提出反對,或醫方可請法官來幫助決定。
這一建議試圖為無自主能力的“特殊病人”找一個維權途徑,但就目前來說,“讓法官做主”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制度層面來說,都有不可逾越的障礙。對于特殊病例的治療,不單單是賦予“權力”的問題,其背後可能產生的一系列“責任”,才是問題的根本。
患者無行為能力誰是合同一方尚存爭議
醫患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當患者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時,患者本人是醫療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在患者無意識、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醫療服務合同的患者方當事人,在法學界是存在分歧的,有人認為當患者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能力或同意的能力時,可以認定由親權人或夫妻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權而締結醫療服務合同;也有人認為患者不具有為自己締結合同的能力時,該醫療服務合同視為其親權人或其配偶與醫院訂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患者處于其中的受益人的地位。
這種法律上的分歧必然影響到對特殊患者的治療決定權問題。如果親屬只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現的,那麼,雖然患者處于無意識狀態,但是也應當考慮或者推測代理人放棄治療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患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代理人是不是有越權代理、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如果特殊患者不具有締結合同能力,該醫療服務合同視為其親屬與醫院訂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患者只是處于其中受益人地位的話,此時如果患者家屬放棄治療,醫院應該是無話可說的,因為這等于合同一方解除了合同,患者不是合同主體,是沒有“發言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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