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服務合同與一般合同不同的是,醫療服務提供的是一種高度專業的技術服務,並且這種服務是一個動態性的過程,在醫療服務合同成立之初,並不能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必須在醫生對患者及時進行診斷後才逐步確定病情,選擇治療方案。由于病情的變化不定和患者個體的差異,醫療方案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診斷的逐步深入而逐漸變化。所以,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具有動態性。合同內容的動態性決定了醫療服務合同本身也在醫患之間多次要約與承諾中不斷地修正。醫生有義務不斷告知患者病情,然後由患者或者其家屬選擇、決定醫療方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所以,在特殊病例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如有家屬在場,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是實施手術的前提條件。
對特殊患者治療做主並非只是賦權問題
醫療行為帶有一定的傷害性,只有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這種傷害才由一般的合理性變成一種合法行為,才能免除“致害方”的責任。因此,對特殊患者治療權做主並非只是賦予某人、某機構一項權力那麼簡單的事情,而是要讓他承擔起很大的責任,這種責任不僅包括醫療本身的風險,還有醫療費用的承擔問題。
去年發生的雲南民工楊增朝“極端討薪”事件,就反映出這一問題。雲南宣威籍農民楊增朝到深圳一家手袋廠打工,因為工資問題與廠領導發生爭執,楊在廠領導辦公室潑上汽油自焚,全身被嚴重燒傷,後送往當地一家醫院治療。該事件被報道後,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給雲南省勞動保障廳領導批示:“請從維護農民工權益角度加強與深圳有關部門的溝通,關注追蹤此事的處理,並協調幫助解決楊增朝所面臨的一些困難。”後雲南省勞動保障廳的同志專門組織人員到楊的家中看望並送去一萬元慰問金。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義薄雲天的愛心活動,最後卻被弄得尷尬收場,原因是醫院向人民法院起訴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及深圳平湖區街道辦事處主任,稱他們當時都批示:“全力搶救,錢不是問題”,而患者巨額住院費卻久拖未決,這樣一下子把兩位領導推到了“口惠而實不至”的不義境地,最終該事件以雲南省紅十字會把辛苦募集到的80萬元善款給醫院交了治療費才算平息。
事情發生後有學者稱,雲南省政府與楊增朝“極端討薪”行為毫無關聯,所以醫院是告錯了主體。
事實上這種事情在法律上也是有爭議的。對于無自主能力的患者,法律規定要由患者親屬同意並簽字,然而實踐中由親屬以外的人送患者入醫院治療的情況經常發生,有人認為這種情況下醫院的行為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而實際上這種情況要約是由患者親屬以外的人做出的,這些人與患者之間構成了無因管理關系,而不是醫院與患者之間構成了無因管理關系。醫院作為非贏利性公益事業單位,政府並沒有專項的資金投入,醫院肯定是不應該出這筆治療費的,那麼誰主張對患者繼續治療,將意味著他有可能要承擔起相應的醫療費用,盡管他可能與患者無任何親屬關系,與患者的傷情或者病情也無任何的關系,只是一種“無因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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