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法律網訊】 中國法院網訊 農民丁某某的妻子在醫院產下一子,兩小時後嬰兒被人偷走,丁某某在與人搶奪的過程中,嬰兒被摔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為此,丁某某將醫院告上了法庭。日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這起醫患糾紛案,判決某醫院承擔40%的責任,付給丁某某夫妻之子的死亡賠償金等23918.4元,丁某某自己承擔60%的責任35977.58元。
江蘇省銅山縣何橋鄉農民丁某某、鄭某某于2000年2月結婚,婚後生一女孩。2004年11月鄭某某再次懷孕,2005年9月1日上午,丁某某開著手扶車後邊拉著一輛平板車帶著妻子到蕭縣一家醫院入住婦產科待產。
9月2日凌晨1時許,鄭某某順產一男嬰。醫生將男嬰包好後,交給丁某某,丁某某在另一張床上摟著孩子睡覺。1點40分,醫生到值班室休息。3時許鄭某某聽到外邊有響動,即喊丁某某到外邊看看自家的平板車又沒有被人偷走。丁某某隨即走出產房。當他走至醫院的二道門處,鄭某某又呼喊:“你快來,咱的孩子被人偷走了!”丁某某看到一男一女,男的抱著鄭某某剛生下的男嬰,于是與其進行爭奪,盜嬰者將孩子扔在地上逃離現場。
而後,醫院與丁某某夫妻將嬰兒送至徐州市兒童醫院、徐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後嬰兒因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救治無效,于2005年9月4日死亡。丁某某夫妻隨即報警,但是案件至今沒有偵破,還花去男嬰的搶救費、喪葬費等59895.98元。
原審法院認為,該醫院應當履行必要安全防範義務和提醒義務,監護人員應履行其監護職責。嬰兒被盜導致死亡,原、被告雙方均有責任,並判決各自承擔50%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該醫院不服上訴至宿州中院。法院認為,丁某某將妻子送往該醫院待產,雙方形成了醫患關系。鄭某某順產嬰兒後,由于第三人實施了盜嬰行為,致新生嬰兒意外死亡,現第三人無法確定。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夠確定的除外”的規定。因此,該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由于醫院的工作人員把新生嬰兒包扎好後,交給了其父丁某某進行監護,因監護人離開了新生嬰兒的位置,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給侵權行為人造成可乘之機,應當承擔60%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