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因醫院操作規程不規範,致胎兒出生時右臂叢神經受損傷。近日,山東省魚台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魚台縣某醫院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5767.05元。
原告小明之母于2006年10月1日8時入住魚台縣某醫院婦產科待娩。14時30分宮口開全,胎頭娩出後,發生肩難產。原告產出後右臂反映較差,可移動不能抬起。原告于10月4日轉入上一級醫院醫治,先後在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上海華山醫院檢查治療,並進行了手術治療,好轉予以出院。經濟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和濟寧醫學院附屬醫院檢查,均診為右臂叢神經損傷。1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入院診斷:右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12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臂叢神經探查術。2007年1月2日出院。
經醫患雙方委託,濟寧市醫學會于2007年3月8日,對該醫療糾紛作出濟醫鑑﹝2007﹞006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操作規程不規範,產前對孕婦查體不仔細,胎兒體重未測估,助產士觀察產程不仔細,產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請示上級醫生;病歷書寫不認真、不規範,應用催產素的指征不明確,病歷中無與患方溝通記錄及觀察用藥記錄;各種操作前未向產婦及家屬談話及簽字,未履行告知義務。原告右上肢臂叢神經麻痺系產傷所致,有直接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魚台縣某醫院承擔主要責任。經山東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濟寧平直物證司法鑑定所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濟平直司鑑所﹝2007﹞法鑑字第0501號濟寧平直物證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書,原告右上肢及右手致殘,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幫助才能完成,屬三級護理。
魚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之母在分娩過程中,被告操作規程不規範,產前對孕婦查體不仔細,胎兒體重未測估,助產士觀察產程不仔細,產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請示上級醫生等過錯,致原告產出過程中肩難產,導致原告右上肢臂叢神經損傷,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並致原告六級傷殘,被告承擔主要責任,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害,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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