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方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醫患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加。在處理醫患糾紛案件過程中,無論是雙方當事人,還是法院似乎都顯得有些無可奈何。在此,筆者試著就醫患糾紛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加以分析,以期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關于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糾紛後的法律關系問題
此前,關于醫患之間發生糾紛後的法律關系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患者付費,醫院提供醫療服務,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一旦醫院方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出現差錯,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侵權關系。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醫院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未盡到法律賦予的相關注意義務致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的是侵權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理由是:其一,醫院在為患者提供服務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並不是一種平等地位建立起的合同關系。患者生病到醫院就診屬無奈,醫院為患者治療是履行其救死扶傷的職責,而非民事合同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二,醫院在為患者治療過程中,本身就存在著醫療風險,即醫院不可能保證治好患者的病,而是經過對患者診斷後,查對病症,有針對性的治療。如果受醫院自身條件的限制,無法查出患者的病症,也不能說就是醫院違約。其三,醫院在為患者診療過程中,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致患者人身損害的,侵害的對象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則應當承擔的是一般意義上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無法約定的,也不能作為合同的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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