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3月21日訊 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幫助下,經芝罘區人民法院調解,年近70歲的劉某日前與某醫院達成醫療事故調解協議:該醫院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補助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12.2萬元。
劉某于2005年8月19日到煙台某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胃穿孔,並于當日施行手術,術中未發現穿孔後轉入重症監護室治療;次日,醫院組織會診診斷為自發性食管破裂,再次手術發現食管中下段破裂,時間已達30小時,不能修復。11月19日施行結腸代食管手術後出現結腸胃吻合瘺,2006年6月14日施行結腸胃吻合瘺修補手術,病情好轉,于2006年7月14日出院。由于醫院的誤診,導致劉某住院11個月,先後做了5次手術,醫療費40餘萬元。
出院後,劉某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損失,但院方始終認為自己無過錯,不予賠償。由于住院花費,劉某已傾家蕩產,無力聘請律師代理,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了律師。
醫學專家鑑定組認為醫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術未發現穿孔的情況下未及時組織相關科室專家進行會診,導致患者未能及早發現食管破裂,選擇最佳手術時機及手術方式,確定屬于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部分責任。 (趙樟 源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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