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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被指醫師“走穴”的外出行醫,本市出台醫師外出行醫管理新規,有執業資質的副高以上醫師可與醫院簽約外出行醫。市衛生局今天發布進一步加強本市醫師外出行醫管理指導意見,提出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本單位執業醫師的管理,按有關規定配置臨床第一線工作的醫務人員,保證日常的醫療救治力量及雙休日、節假日的值班力量和急救力量,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市衛生局指出,為加強和規範醫師隊伍管理,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同時兼顧醫療人才資源的共享,積極發揮衛生人才的作用,推進本市社區衛生服務和郊區衛生服務能力建設,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醫師外出行醫管理新規規定,醫師外出行醫應當經所注冊執業的醫療機構同意,並且須在聘用機構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或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下按所注冊的執業範圍開展執業活動。
所有外出行醫的醫師與注冊醫療機構、注冊醫療機構與醫師外出行醫的聘用機構需分別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和醫療糾紛處理辦法,並確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具體事項。
外出行醫的醫師須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在本單位以外的執業時間每週不超過1個工作日。注冊在本市公立醫療機構(包括企事業醫療機構)的在崗醫師(不包括離退休醫師),應將主要工作時間和精力放在注冊醫療機構,確保本單位醫療業務的完成。注冊在公立醫療機構的離退休醫師及注冊在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外出行醫的須具有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且外出執業的機構最多不超過2個。
以下情形不屬于指導意見所指的“外出行醫”,但有關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加強相關管理工作: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託管或協作冠名的醫療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按合同或協議,接受本醫療機構指派到託管或協作管理的本市其他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醫療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的醫師在醫療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執業活動的;醫師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經注冊醫療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義診、對口支援及其他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或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
本市醫師到外省市進行執業活動的,須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及外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對于醫師外出行醫的,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醫師外出行醫的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並嚴格執行。記者獲悉,2005年本市衛生部門頒發的《關于加強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外出執業管理的通知》自本規定實施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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