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發生的醫療糾紛,讓人們將目光集中在了“病歷”上,尤其是去年的“孕婦事件”,讓人們更加關心自己的病歷,甚至有人發出疑問:“病歷是患者就醫時的全程記錄,連病歷本都是患者購買的,患者有保管的權利,可為何就是帶不走自己的病歷呢?”
日前,對于多數患者的疑問,一名臨床醫生站了出來,他結合現有的政策及現實的醫療環境,告訴了我們為什麼不能帶走病歷的原因。
醫生解答
為何不讓帶走病歷
有患者認為,獲取並保管自己的病歷,是看病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病歷是什麼?是有關患者個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種非常隱秘的私人信息,屬于公民隱私權的範圍,它是受民法甚至憲法保護的一種公民基本權利。
針對患者們的疑問,醫生認為,公民有權獲取自己的病歷,這個觀點沒有什麼特別的疑問。門診病歷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這裡爭論的應該是住院病歷。我國病歷管理行政法規規定,患者有權獲取自己住院病歷的客觀資料,患者如果想查看自己的病歷,需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到醫務處開證明,再到病案室復印。手續雖然有些麻煩,但也有必要性。因為履行這樣的手續,正是保護患者隱私權的體現。否則誰都可以復印你的病情資料,有何隱私可談?其次,一般情況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復印病歷中主觀的資料,包括病程記錄、會診記錄、討論記錄等內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權知道這些信息。指的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訴訟時,因為我國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由醫院自證無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醫院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如果涉及醫療糾紛,病歷的主觀部分應該提供給司法部門。這一規定對醫院的約束是強制性的。去年2月18日《新京報》就報道過一個例子,北京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因為醫院未能及時封存病歷,導致未封存病歷被塗改,醫療事故鑑定無法進行,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醫院最後敗訴,被判以36.5萬餘元的賠償。
至于為何不適宜由患者保管自己的住院病歷?首先,病案資料其實不僅是患者個人疾病的一種信息,還因為其中醫療部門在臨床診療過程中記載的病人的病情、診斷和處理方法,是一種珍貴的歷史臨床資料,有相當的學術意義,因此它也被納入檔案的一個類別,是醫療檔案的組成部分。病歷資料是一家醫院醫療水平及其工作情況的真實反映,也被作為我國衛生醫療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其次,病歷資料既可為醫院的診療、科研、教學提供科學依據,又在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保險、人身保險、傷殘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適宜由個人保管。從這些內容而言,病歷資料由醫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還是利大于弊的。
現實醫療環境
很難讓患者帶走病歷
很多患者認為:“病歷歸還給個人保管,有利于提高醫生的責任。一些醫院不願把病歷拿出去,是怕醫院的醫生對病人若有處理不當,可以“家醜不外揚”。醫生對疾病的處理是非常專業的,病人不可能知道有何不當。如果病歷由個人保管,並向其他醫院的醫生開放,就等于一個醫生的診斷可能受到別的醫生的監督,這有利于提高醫生的責任心。”
當然,這方面我們很多人都羨慕美國。在美國有一個現象,病歷隨身帶。大多數美國人都有一個電子病歷,就像一個軟件或U盤一樣隨身攜帶。當他們看病時,只要把隨身攜帶的電子病歷輸入電腦,醫院就可以知道患者以往的就診經歷,非常方便新一次的就診。
對此,我還是想潑一下冷水。因為在當前我們的衛生醫療現實國情之下,這種服務還是顯得太超前了。美國實行的是比較規範化的三級分治的診治制度,社區醫院到上級的專科醫院群體形成了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上下級合作關系,這種關系建立在較高的醫療水平、規範化的醫療管理、嚴格的接診制度之上。醫院之間、醫生之間彼此建立了一種沒有多大經濟利益衝突的良性氛圍。而在我國,公立醫院群體在醫療活動上還沒有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統一,也未真正確立三級分治的診治制度,彼此間的合作關系、信任度非常脆弱。例如,一些衛生院往上級醫院送住院病人,在可選擇的情形下,他們會往給回扣多的醫院送。甚至一些120救護車,送急診病人不是擇最近的醫院,而是往那些對自己有好處的醫院送。這些類似事件近年來媒體披露得可不少。相對下級醫院的不合作,高級醫院對下級醫院的不信任心理更嚴重,他們會習慣性地否定低級別醫院的檢查報告,乃至到診治用藥。再之,也因為大小醫院間還存在市場競爭因素。因為這種激烈的市場競爭關系,病人轉院之後,同行之間不說彼此壞話、不詆毀對方本來就不容易,如果還奢想醫院之間能相互肯定和稱贊對方的醫療水平之高,我看不現實。
最後,醫院想方設法地利用利于規則保護自己的心理,也是不應該過分指責的。醫生害怕病人找麻煩,害怕醫療官司,他們當然不情願無專業背景的病人無緣故地帶走病歷資料,招惹麻煩。哪個行業的人沒有這種心理?重要的是什麼?重要的是依靠法律規則來約束彼此的行為,從而得出一種公正、公平的結果。所以說,我的建議是,患者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去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去取自己需要的部分病歷客觀資料。主觀資料的內容可以本人親自去和自己以前的主治醫生談話,獲取自己的診斷和治療方案。尚不需要將之上升到公民權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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