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某因進食有異物感,伴胸骨後疼痛,于2001年8月在某市一家醫院做胃鏡檢查及病理檢驗,被診斷為食道癌。同年8月31日,張某來到一所較大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該醫院對張某進行了手術前的常規檢查,證明原告張某沒有手術治療的禁忌症。但是,該醫院卻在沒有對張某所患病症是否確屬食道癌進行必要的手術前檢查,未復查食道鏡檢、未做術前活體組織病理,未再做上消化道鋇餐造影等檢查的情況下,即對張某實施了全麻下的剖胸探查手術。胸腔被了開以後,經過詳細尋找,未發現食道、縱膈等部位有腫癌,只好關閉胸腔縫合後送回病房。
此後該醫院對張某進行了反復檢查,結果均為慢性食道炎症並炎性上皮增生,始終未見腫瘤。盲目的開胸手術使患者蒙受了嚴重損失,張某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做出一審判決。原告張某雖然在前一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為食道癌,但到被告醫院治療時,被告在沒有對張某進行確診的情況下即進行手術,違反了衛生部關于“手術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考慮到手術是在原告宋某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並且原告宋某的親屬在知道有可能誤診的情況下,仍在同意手術治療單上專門加上“手術後萬一和術前診斷不符合,家人不埋怨”的字句,因此原告張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34條第1款第7項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張某4423.95元,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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