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分別填寫鑑定委託書並簽字。
B. 醫方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的原件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身份證的復印件存檔。
C. 患方和/或其代理人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證、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及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證以供查驗,並同時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證、授權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書的原件以供存檔。
2.衛生行政部門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 司法機關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司法機關直接移交。
(二) 怎樣繳納鑑定費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 鑑定後根據鑑定結果,鑑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 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鑑定費,並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