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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彭女士在豐台區一家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時,醫生不慎將一塊紗布遺留在其體內,造成彭女士患上盆腔炎。近日,豐台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彭女士各項損失共計5500餘元。
去年10月12日,彭女士到豐台區一家醫院做人流手術。
手術中,醫生發現彭女士子宮內有息肉,征得其家屬同意後一並做了切除,並用止血紗布止血。
同年11月9日,彭女士因陰道滴血近一個月,再次到該醫院就診。醫生檢查時發現其陰道內有異物,將該異物取出後確認為止血紗布。隨後,彭女士被診斷為患上了盆腔炎,並為此支付了240餘元醫療費。
彭女士認為,是給她做人流手術的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對她的身體造成了傷害。她起訴要求醫院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1.3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及後續治療費。
開庭時,被告醫院辯稱當日為彭女士實施手術時根本就沒有放紗布,不同意對她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根據彭女士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醫院在實施手術時,因疏忽大意,將止血紗布遺留在了其體內,加重了她的醫療費用等經濟負擔,並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醫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彭女士的身體狀況等,法院酌定醫院的賠償數額為5500餘元,其中精神損失費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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