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中若幹問題探討 ?專家證人在醫療訴訟中作用
?取環不盡迫受二次手術誰之過 ?該起醫療糾紛案件該如何賠償
王女士因身體不適,先後在三家醫院被診斷為右側卵巢囊腫。為進一步確診,王女士特意到比較權威的某大型醫院就醫,仍被確診為右側卵巢囊腫。醫院提出該病需住院手術治療,王女士與家人商定後同意接受醫院的手術治療,並于次日辦理了住院手續。經術前全方位體檢,王女士並無不正常因素。
2007年11月15日王女士進入該醫院手術室。中午12時21分,躺在手術車上的王女士被推出手術室,人呈昏迷狀態。該狀態持續了近30天後,經醫院治療,王霞病情慢慢好轉,但由于大腦受到嚴重損害,其部分記憶力喪失,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1月27日,王女士自行出院回家,未辦理出院手續。此後,王女士的生活完全靠家人照料,這給全家造成了極大的打擊和傷害。經了解王女士就診的醫院在王女士進行手術前由沒有醫師執業證的麻醉師為其注射麻醉所致,王女士認為醫院治療存在過錯,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屬于一起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件,針對醫療糾紛案件,患方與醫院這樣的強勢群體維權往往很艱難。結合本案,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如果經過鑑定,在本案中醫院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可以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第1款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及時到醫療機構復印病例。同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第37條、第3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鑑定。王女士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在訴訟同時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之後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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