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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一位名叫肖志軍的男人,在醫務人員百般苦求其簽字同意妻子手術的情況下,但仍生硬地寫下這短短的14個字後,最終致死兩條人命。
幾天前發生在北京的這一悲劇,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愚昧使丈夫“殺死”妻兒,規避責任則讓醫院及其上級單位在這個“殺手”面前束手無策。這一慘劇是不是在告訴人們,在生命危急時刻,挽救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丈夫拒簽手術
醫生無奈產婦等死
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副院長趙立強對記者介紹說,這位名叫李麗雲的死者,與丈夫肖志軍在北京打工,生活比較貧困。
懷有身孕的李麗雲被丈夫送入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時,被醫院診斷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功能衰竭”,需要立即進行剖腹產手術,才有可能救活孕婦和胎兒。
趙立強說,由于情況緊急,醫院啟動應急綠色通道,同意對其進行減免費用入院,並組織呼吸科、ICU、胸外科多科室的多名醫護人員全部待守,等患者家屬簽字後,立即進行手術。在醫護人員和醫院其他患者家屬的百般苦求下,肖志軍仍在手術通知單上寫道:“拒絕剖腹產手術生孩子,後果自負。”
與此同時,醫院上報了北京市衛生系統的各級領導,得到的指示為: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盡管醫院對病人進行心肺復蘇搶救,但悲劇已經不可避免。當李麗雲慢慢走向死亡時,多名女醫生當場大哭。“這種情景,一般在醫院是很難遇見的。”趙立強回憶死者逝去的情節時感到十分無奈。
社會調查顯示
七成罵丈夫兩成責醫院
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新浪網就此主題進行的投票討論中,70%以上的人認為那個男人應該對孕婦和胎兒的死亡負責,20%以上的人認為醫院、醫師或醫療制度應該對孕婦和胎兒的死亡負責。
一些網民認為,病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此時醫院卻把“制度”“簽字”放在首位,導致失去搶救機會,母子雙亡,醫院的行為太讓人寒心了。但更多的人認為,醫院已做到家屬同意手術簽字前的各項責任和義務,不應再受到輿論的譴責。
許多醫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當時情形下,家屬不同意手術,如果醫院自作主張做了手術,萬一出了事故,誰承擔責任啊?即使不出事故,患者家屬也可能以違背患者選擇權而起訴醫院。難道讓家屬告熱心救人的醫生?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文中認為,醫院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法制社會不能感情用事。手術原則上必須經患者及其家屬同意的醫療制度也沒有問題。如果主張醫療措施無須患者同意強制手術是非常荒謬的,也是令人恐怖的,那後果則不堪設想,將會導致醫生可能濫用這種權利。
也有法學專家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醫療法規,醫院在實施手術時,必須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屬、特定關系人等的簽字,這是對病人就醫權的一個保護。這樣的規定使得一些特殊情況下,病人的生命權無法得到完備的保護,需要對現行的規定採取一些救濟措施,一個人的生命權不能像這起事件一樣完全取決于另外一個人的簽字。
各方評論
慘劇根源為尖銳醫患關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大衛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孫東東接受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導致這一悲劇的直接原因是此事件的男子貧窮、愚昧和無知,但最主要的根源是當前的醫患關系所造成的,而這種醫患關系是由現行醫療管理體制造成的。
“我國目前的醫患關系令人擔憂。”孫東東說,患者對醫務人員的猜忌和不信任增加,醫護人員對患者的防範心理加重。主管部門把醫院推向市場,醫院必然從病人身上尋找利益,結果造成醫務人員和病人利益之間的嚴重衝突,使患者對醫務人員不信任,誤認為醫生要做手術是危言聳聽,目的是多掙醫療費。由此導致患者或家屬做出非理性選擇,從而貽誤搶救時機。
“在如此緊張的醫患關系下,沒有醫院敢‘非法救人’。”孫東東說。
北京朝陽醫院院長王辰也認為,目前的醫患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醫院的診療工作,幹擾了醫生的正常執業,有損于患者利益。其原因既有市場經濟的作用和某些政策的偏差,也有個別醫務人員缺乏職業操守所致。王辰說:“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方面應當作出不懈努力。”
孫東東認為,有關部門在即將出台的醫療體制改革方案中,必須重視構築和諧的醫患關系,對困難群體的醫療保障予以重點關注,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這些問題。
◆本版稿件據新華社、《檢察日報》、《新京報》
醫生看法制度應為生命留扇門
丈夫不簽字導致孕婦死亡的的背後,是手術簽字制度不合理,煤炭總醫院副主任醫師鄭山海在媒體上撰文認為:和制度的不完善對比起來,我們缺乏的其實是一種對生命天然的尊重,以及在執行制度時為生命留一扇門的智慧和勇氣:
曾有報道,一名產婦在手術台大出血,醫院卻無血可用,家人要求自己獻血,但醫院以“不得私自採血”的制度予以拒絕,最終眼睜睜地看著產婦死于大失血,母嬰雙亡。
如今這樣兩件事件放在一起,我們不難發現某些類似的地方,那就是相關人員對某些制度和法律近乎僵化的執行,以及在制度和生命之間人們對生命有意無意的漠視。
我曾聽到過這樣一個故事,一個醫生偷渡到了另一個國家,因為特殊身份,他無法獲得行醫資格。但有天他所在的地方有個孩子得了急病,情急之下,他選擇給孩子治病,雖然後來被起訴非法行醫,但法官卻判決說,醫生的行為固然觸犯了法律,但若因此判定他有罪的話,那就是法律的悲哀,因為搶救生命的人是無罪的。
這件事情向人們傳遞出這樣一個理念:法律固然無情,但執行法律的人是有情的。他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為生命留出一扇門,以保證讓鮮活的生命不至于被擋在制度的牆外。
所以,和制度的不完善對比起來,我們缺乏的其實是一種對生命天然的尊重,以及在執行制度時為生命留一扇門的智慧和勇氣。制度永遠會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如果我們能樹立起為生命留一扇門的理念,類似的眼看著生命白白逝去的悲劇,才可能最大化地被避免。
那樣做,需要醫生“違反制度”的巨大勇氣。但既然選擇了救死扶傷的職業,和生命比較,處罰,又算得了什麼?
專家觀點暫不能賦予醫院強制治療權
“丈夫拒簽手術事件”發生後,不少人紛紛認為,醫院能否在沒有得到家屬同意之下,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給予病人強制治療呢?
有媒體就此問題採訪了我國著名衛生法學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卓小勤。
記者:一紙法律條文的規定,讓醫生在“救死扶傷”的天職和“違法”之間兩難選擇,法律在最初出台時就沒有考慮到會出現這樣矛盾的情形嗎?
卓小勤:醫療機構當然要對危重病人進行立即搶救,這是一個普遍的原則,但知情同意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一個更加重要的原則。
醫療行為具有侵害性,其重要前提就是患者本身必須同意,如果沒有患者同意的話,就構成了一種侵害,一種侵權。
記者:這一事件就是醫生救治義務和患者知情權利的矛盾和衝突所導致的。是否可以在法律上做一些補充規定,或者採取一些措施,使醫療機構在特別需要救治的情況下,給其一些免責條款,讓他們放心實施手術?
卓小勤: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環境,包括輿論環境來看,還暫時做不到。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患關系牽涉到利益問題,患者利益和醫院利益很可能會發生衝突,所以要有法律作為約束,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
如果患者沒有自主權,那麼患者其他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如果我們以某種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賦予醫療機構強制治療權,我覺得是很可怕的,因為醫生可能會濫用這種權利,我不能同意醫療機構擁有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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