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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近日將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針對“性騷擾”增加的三個條款“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單位有責任防止性騷擾”和“性騷擾者將依法予以嚴懲”,著實吸引了不少男女的目光。
盡管“性騷擾”在中國並不是一個陌生的社會現象,但是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和社會名詞,“性騷擾”的確是個舶來品,在中國通稱為“耍流氓”,而在葆拉?瓊斯起克林頓“性騷擾”之後,漸漸的,就連“打工妹”都知道了何謂“性騷擾”。
一個問題被重視,證明問題很嚴重,或者發展趨勢不樂觀。近幾年來,婦聯、法院和媒體接受到的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直線上升,而事實上,由于絕大多數受到“性騷擾”侵害的人迫于各種壓力和社會偏見,對其遭遇忍氣吞聲、諱莫如深,因此最終反映到有關部門的,與實際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在數量上相比,實在是冰山一角。在社會科學院一次針對北京和上海女性的隨機抽樣調查裡,169名女性中竟有84%的人表示曾經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性騷擾”。
當然,這裡涉及到了一個概念的問題,到底什麼是“性騷擾”?在西方的法律中,“性騷擾”僅僅特指在職場利用職務或職權之便實施的一種不受歡迎的色情舉動,而在中國,“性騷擾”被廣義化了,在任何地點,聽到男士講黃色笑話、看到女士穿暴露衣服,甚至瞥見一個飄過來的色瞇瞇的眼光都可以按騷擾定性。保護的範圍看似擴大了,實則是在概念上發生了模糊,在這個意義上,即將出台的“性騷擾”法案顯得粗獷了,不像是一部法律條文,更像是一種對于衝動在道德上的懲罰。
按照這種定義方式,想起了刀郎當年《衝動的懲罰》:我拉著你的手放在我手心/我錯誤地感覺到你也沒有生氣/所以我以為/你會明白我的良苦用心/直到你轉身離去的那一刻起逐漸地清醒……重讀歌詞,忽然覺得這簡直就是一次“性騷擾”的全過程記錄,進而發現,要想對衝動進行懲罰,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由于“性騷擾”多是發生在兩人獨處時,而感受因男女不同也有差異,可能視為騷擾的舉動,在一些人眼裡也許認為就是正常,男說男有理,女說女有理,致使取證困難。此外,當今社會確有少數人以“性”為誘餌,為自己或其親友謀財、升遷作鋪墊,這就使在甄別“情人翻臉”與“性騷擾”時,良莠難辨、真假難分。而且即使舉證成功,官司贏得一般也會很悲壯,漫長的訴訟、名譽的菲薄、工作的失去,哪一樣看起來都像是對無辜的被騷擾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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