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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性騷擾之擾
遏制性騷擾,立法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究竟在我國現階段什麼行為可以被定義為性騷擾?性騷擾寫進法律有著怎樣的具體意義?
性騷擾立法有積極意義
吳景明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什麼是性騷擾?
關于性騷擾,至今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一般認為,通過濫用權力和優勢,在職場或其他隱蔽場合實施的不受歡迎的性方面的示好舉止、性要求,或其他含有性含義的語言或行為。其表現形式一般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置環境三種方式:口頭方式即以下流的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或帶有色情內容的文藝作品;行動方式指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通俗點說即耍流氓、調戲、動手動腳等;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週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性騷擾包括男性對女性,也包括女性對男性。但男性對女性實施性騷擾居多。
性騷擾立法的意義
據境外的調查結果顯示,女性超過26%遭遇過性騷擾。我國雖然至今沒有性騷擾案例的權威統計,但從近幾年發生的性騷擾訴案可以折射出我國並非性騷擾的空淨之地。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反對性騷擾,但對隱蔽的性暴力和公開的性侵犯規定有刑事制裁和治安處罰外,對一般的以性騷擾形式侵犯女性的行為並無法律明確規定。受害者得不到保護,加害者得不到懲罰,必然使形容偽善、內心險惡的性騷擾者不但數量漸多,而且肆意妄為,有恃無恐。所以通過立法遏制性騷擾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
性騷擾如何取證?
性騷擾不同于強奸、猥褻等暴力性犯罪,也不同于在公開場合實施的流氓行為,其都是在秘密場合實施的或非肢體接觸的語言,或不留下痕蹟的動作,即不會造成肉體傷害的環境設置,所以舉證難、取證難是其最大特征。但是性騷擾行為一旦實施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都是客觀存在。如果沿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對受害人是極其不利的。所以,立法及司法實踐應當考慮當事人舉證責任的難易程度、離證據的遠近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堅持受害人舉證的同時,也應該規定加害人負有舉證義務,即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只有這樣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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