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安區一男子,因為用手指對一處女實施性侵犯,近日被同安區法院一審判處強奸罪。這一判決在同安當地引發爭議,畢竟,手指侵犯與強奸仍有很大區別。但
是,本案中法院為何要針對手指侵犯者作出重懲?這樣的判決是否符合情理?
酒醉醒後:處女膜沒了
2007年9月6日,坐台小姐英英醒來時,發現自己躺在醫院的病床上,她感覺下身有些疼痛。旁邊的同事告訴她,“你被強奸了!”隨後,醫生告訴她,“你的處女膜破了。”她這才發現,自己內褲和腿部遺留許多血蹟。英英說,她雖然坐台,但堅持不與客人發生性關系。她沒有性經歷,還是處女!
“誰強奸了我?”英英都不記得了,她只記得,前一天晚上10點,自己和同事莉莉(化名)出台,在某酒店320包廂裡有三位客人在等著她們喝酒。
英英喝酒後,一個客人將K粉放在水果盤內,“我當時酒喝多了,見有人在吸食K粉,也拿吸管去吸食水果盤上的K粉。”又是酒,又是K粉,英英很快就醉了,她對醉後發生的事一無所知。
最早發現英英被強奸的是她的同事娜娜。娜娜聽現場經理說英英不知去哪裡了,她就跑到320包廂,沒找到。然後,她又到“國賓2”找。她推開門,朝裡看了一下,裡面沒有開燈,看到有一個人影將門關上,說“裡面有人”。娜娜和現場經理將門推開,打開燈,看到一白衣男子正在穿長褲,英英躺在地上,下身赤裸,地上有一攤血。男子的肚子上和衣服上也都有血蹟。
手指作案:他侵犯了處女
原來,英英吸了K粉後,昏沉沉的,旁邊的男子根本搖不醒她。三名客人中的白衣男子見英英沒有反應,就上前抱她,酒店服務員小黃看到後發覺情況不對,趕緊下樓找領班,但他們還是遲了一步,回到包廂時,英英和白衣男子都已經不見了。
白衣男子就是林華(化名),同安本地人。他在接受審訊時交代,當晚11點左右,他見英英意識模糊,萌生了強奸對方的念頭。隨後,林華將英英抱進了另外一個包廂。在這間包廂裡,林華把英英放在包廂地板上,掀起英英的黑色連衣裙,脫掉她內褲,將右手中指插入她的下體。林華說,由于身體原因,他沒有真正強奸英英,僅僅是撫摸、手指插入而已。
就在林華穿褲子時,娜娜發現了他。隨後,娜娜叫了很多姐妹,攔住林華,喝多了酒的林華情緒很激動,大叫道:“大不了報警!大不了坐牢!”警方隨後趕到,將林華和他的兩個朋友帶回調查。在警局裡,林華私下對不知內情的朋友說:“麻煩大了。”
法律爭議:強奸未遂,還是猥褻?
在公安審訊中,林華交代自己是強奸,但是他在庭上又翻了供。林華說,他當時只是撫摸了英英,並且用手指插入了對方下體,因此不屬于強奸。這種行為,充其量只是猥褻。而林華的律師則辯稱,林華沒有強奸既遂,是強奸未遂。
檢察院以林華強奸既遂起訴他。法院也認為,林華說自己不構成強奸沒有理由。因為按照林華當初的供述,他之前已經存在強奸英英的主觀意圖,只是由于客觀原因沒有得逞而已,所以林華的行為還是構成強奸罪。不過,法院認為林華是強奸未遂,因為,幾個證人都沒有親眼看到林華實施強奸,當事人英英當時意識模糊,醫學鑑定沒有在英英下體內發現林華的精子,因此認定林華強奸未遂。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未遂可以減輕處罰,但是,本案法官並沒有給林華減輕處罰。法官認為,林華雖然只是用手指侵犯,但是,給受害人英英造成的傷害和強奸是一樣的。同安區法院一審判林華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林華沒有上訴。
律師說法:有無“強奸念頭”是關鍵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認為:如果林華一開始就沒有強奸意願,從頭到尾,只想用手指實施侵犯,則應認定為強制猥褻。但是,如果認定為強制猥褻罪,則屬于既遂,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這類私密性比較強的犯罪認定中,嫌疑人的供述在認定犯罪主觀方面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本案中,由于林華曾向公安機關供認說,“萌生了強奸的念頭”,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為強奸罪是準確適用法律。強奸罪應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三年,雖非減輕處罰,但屬于從輕處罰,是罰當其罪的。 (據《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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