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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病史內容
病史內容包括一般資料、主訴(代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個人史、家庭史。
一、一般資料
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部別或工作單位、病史供給者。
性別和年齡:有時與精神疾病的發生和疾病的性質有關。如癔症性精神發作多見于女性。兒童期以精神發育遲滯多見;青春期以“功能性”(內向性)精神病為主;中年期以妄想型精神病和抑鬱症多見;45歲以後首次出現精神異常要多考慮器質性精神疾病;老年前期和老年期由于有內分泌失調和腦萎縮發生的可能性,易發生更年期精神疾病和以智力衰退為主的精神障礙。
病史供給者:要注明其與患者的關系和資料的可靠程度。若供史者意見不一致,可以一方為主,另一方以“但據某某的陳述……”記錄之。若患者有書寫的材料(如信件、書稿等)也要注意收集。
二、 主訴(或代主訴)
指主要精神症狀及本次發病的病期。
三、 現病史
應根據症狀出現的時間順序記錄,內容包括①發病時間;②發病誘因;③發病緩急;④症狀表現;首發症狀與症狀的演變;⑤病程經過:曾經診斷與治療情況。
可能的病因:供史者所提供的病因往往有主觀臆測,有時供史者可能把曾有的頭部外傷或輕微精神刺激部都當成病因,實際上可能對疾病發生並無直接關系;有時可能將因果關系顛倒,如將病後性格改變而出現的情緒易激動、工作能力減退,被認為與人爭吵或工作過勞所致。因此,應如實記錄發病前後所發生的事實經過,是否屬于病因,待以後再判斷。
發病症狀及其經過:起病時間與首發症狀,記錄言語、行為、情緒、記憶、智力、性格、睡眠、飲食、月經及性行為等變化,有無幻覺或妄想,有無衝動、傷人、自傷或自殺意念和行為,病情呈持續發展抑或發作性,間歇期內精神狀態是否正常等。對紀覺或妄想的內容應採用供史者的原話作具體描述,醫學術語可寫于某症狀之後的括號內。
病後診治情況:應按時間順序予以記錄,如在何時、何地、何醫院診治,門診或住院,治療措施與療效,是否堅持服藥治療等。
四、既往史
以往患過的精神疾病如與現有疾病有關時,記錄于現病史中,若無直接關系時則記錄在既往史中。內容包括起病時年齡(或年、月)、症狀表現與診治情況。按時間順序記錄重要軀體疾患、外傷和手術史,特別注意有無癲癇、腦炎、腦外傷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史。
五、個人史
指從患者出生至接診時的生活經歷。對不同年齡患者的詢問要有所側重,內容包括胎次、妊娠期母體健康與服藥情況、是否足月分娩、圍產期情況;嬰兒和兒童期生長發育情況;成長各階段(少年、青年、壯年)的教育、學習成績、專長、愛好及工作等情況;戀愛婚姻情況;月經史,性生活及生育史等;病前性格特征。
六、家族史
詢問兩系三代中有無精神疾病,癲癇,性格異常與自殺者,有家族遺傳史時採用家系圖表與先證者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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