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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病史及精神檢查提綱
〔病 史〕
一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兵種、婚姻、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或部別、入院日期。供史者姓名、與患者關系、所供病史的可靠程度。
主訴(或代主訴):主要精神症狀和病期。
現病史:有無發病誘因、起病緩急、起病日期、首發症狀、病情變化情況。有無消極自殺、自傷或衝動、傷人企圖或行為。睡眠和飲食情況。病程特點。入院原因。以往診治情況,若多次住院,扼要記錄歷次住院情況。
既往史:以往精神疾病史(系與本次患病無關的內容)。重要神經系統疾病和軀體疾病史,記明患病時間、主要表現及診斷意見。
個人史:胎次與出生後發育情況,學習和工作經歷,婚姻狀況,病前性格特征。
家族史:兩系三代中精神疾病患病情況。
〔精神檢查〕
一、一般表現:意識、儀態、接觸、注意、睡眠和飲食情況。
二、認識活動
(一)感知障礙:錯覺、幻覺、感知綜合障礙。
(二)注意是否集中或渙散,可能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三)思維障礙:
1.言語表達時的音調、語流、語量是否異常,有無自言自語,對答是切題,有無思維遲緩、思維奔逸、思維中斷、思維貧乏或破裂性思維等。
2.思維內容與結構;有無妄想及妄想的種類、內容、性質、出現時間、發展動態、涉及範圍、是否固定或成系統、荒謬程度或現實程度及與其它精神症狀的關系。
(四)記憶障礙:記憶增強或減退,有無遺忘、錯構或虛構。
(五)智力檢查:包括一般常識、專業知識、計算力、理解力、判斷力、分析綜合及抽象概括的能力。
三、情感活動:尤應注意外部表情及內心體驗,情感狀態與當時的外界環境和思維內容的協調關系。
四、意志與行業:意志正常、增強、減退、行為增多或減少,有無奇異動作、行為或緊張綜合症。
五、定向力:時間、地點、週圍人物與自身定向力良好、欠良或不良。
六、自知力:存在、部分存在、喪失。
除精神檢查外,還需進行軀體檢查與神經系統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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