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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精神疾病的的診斷
在採集病史、精神檢查、軀體檢查、神經系統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之後,綜合分析臨床資料基礎上,首先確定有無精神疾病,其次為屬何種精神疾病。
一、有無精神疾病:
有明顯精神異常者的判斷不難。當患者的精神活動與病態的界限不明顯時,使判斷困難時還要了解:①同本人過去的精神狀態比較有無改變;②同週圍人的生活習慣比較,改變是否顯著及其持續的時間;③患者的病前性格特征,一級親屬的性格特征;④若近期有心理衝突或矛盾時應分析原因、背景及患者當時的心境等。
二、屬何種精神疾病:
可從病因、臨床表現、病程和預後等方面考慮。
(一)病因:大致分為二類,即器質性(或繼發性)與“功能性”(或原發性)精神疾病。
(二)臨床表現:1.器質性精神疾病包括:①腦器質性精神障礙;②腦以外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
2.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又稱中毒性精神病。
3.“功能性”精神疾病:分為神經症與精神病兩類,根據各病的特征作進一步分類。
4.精神發育遲滯
(三)病程與預後:從起病緩急、病程久暫、發作性或持續性、首次發作或多次發作、間歇期精神狀態是否恢復正常、是否遺留社會功能減退及人格改變等均可作為診斷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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