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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題目就知道,這節是說在野外的性愛,盡管我對“野合”不怎麼感興趣,但是考慮到大眾情緒,還是不得不說。
在我國古代的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原始的雜婚制還殘存著遺蹟,並同樣也列于在“禮”的裡面。按照當時的國家規定,每年陽春三月,定為祭祀社稷的日子,青年男女自由交往,“奔淫不禁”,也就是“野合”。如果不遵守這樣的命令,還得受到處罰。像當時的齊國,遠離京畿,風俗就更加原始。當祭祀社稷神的節日“州閭之會”來臨,人們就像雅典、羅馬人過狂歡節一樣,歌舞喧天,男女相屬。極其放浪自由。《史記?滑稽列傳》中就記載著當時的情景:齊國州閭之會,男女雜坐,有的眉目傳情、有的暗送信物、有的……各自尋尋覓覓,罵俏打情,到了晚上,酒喝的差不多了,大堂上的燈燭一滅,一片黑暗,隨即寬帶解衣,男女相屬,甚至可以聞到隱秘私處的肉香。
不少人認為在野外做愛充滿刺激,也有許多的雜志更是介紹了花樣繁多的野合場景,對那種酣暢淋漓的快感極盡渲染,搞得那些原本對野外的性愛敬而遠之的人,也有了想試試的想法。
其實,在上個世紀的六七十年代,由于城市住房緊張,不少家庭在狹窄的空間裡,幾代同堂,新婚小夫妻正處于如膠似漆、難舍難分的心境中。在家裡行雲雨之事,難免羞澀不便。于是,就常常到那些僻靜的公園、山林或湖邊,尋找那可以解決“性”生活溫飽的地方。曾經聽說,為防止意外的誤會,有的夫妻甚至還帶上兩人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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