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生18小時的嬰兒無緣無故發生頭骨骨折,醫院在不能證明非本院原因造成嬰兒頭骨骨折的情況下被嬰兒父母告上法庭。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醫院支付原告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1萬餘元。
2005年5月12日14時,伍某在成都市一產科專業醫院出生,18小時後發現頭部有凹陷性骨折,後經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實施骨折整復術,現已病愈出院。由于不明確其凹陷性骨折的形成原因,且醫院對于伍某在其監護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後遺症不願進行協商,伍某父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醫院支付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6萬多元,並承擔繼續醫療費用。
法院認為,根據婦產醫院出具的《新生兒記錄》,伍某出生時身體並未出現明顯的異常,之後伍某處于醫院的全監護狀態下。18小時後,伍某頭部出現凹陷性骨折。作為醫療機構應當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與伍某的頭部凹陷性骨折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醫院辯稱伍某頭部骨折是由于天生缺鈣造成,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佐證。
一審中,四川省醫學會作出的《關于不予受理的通知》並未明確認定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結合醫院不能提交有關伍某自出生至出生後的18小時期間的全部護理記錄的事實,醫院對伍某頭部損傷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應當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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