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人身侵害官司,從縣級法院一直打到市中院,其中的爭議點是病人一定要出院,他出院後出了狀況,醫院要不要負責。
事情起源于2004年10月的一天,幾個少年將少年楊某暴打一頓,楊某被打傷後,在磐安縣人民醫院住院5天,出院後繼續上學,沒想到被打出來的腎病就一直不見好。在這兩年裡,楊某邊治療邊讀書,醫療費護理費七七八八花了4萬多。楊家一氣之下決定打官司。
打人的幾個少年都被列為被告,一審磐安縣法院做出的判決是幾個施暴的少年都要承擔責任,這點大家都沒有異議。
意外的是,還有一個被告是磐安縣人民醫院,也正是醫院對一審結果不滿,上訴到了金華市中院。
楊家父母認為,兒子久治不愈,醫院也有責任,因為他們後來知道,腎挫傷病人要絕對臥床休息2-4週,這是保守治療腎挫傷的重要手段。但兒子當時第一次住院住了5天就要求出院,在出院時,醫生也沒明確告訴他。這和兒子的病情後來演變為包膜下血腫,繼而形成泌尿系統繼發性炎症有很大關系。家屬覺得醫院“告知不足,存在醫療過錯”。
當時一審法院判決針對楊某的這個人身傷害,責任這麼分:那幾個動手的少年負60%責任,醫院負30%責任,楊某自己負10%責任。
醫院不服,覺得是病人自己一定要出院,出院後毛病不好怎能再怪醫院,30%的責任比例太高了,于是提起上訴,當時楊某也提出,自己還要承擔10%也高了。
二審法院認為:醫院“沒有完全盡到當時出院不妥的提醒義務,和提早出院可能帶來不利後果的告知義務,是引起擴大損失的原因之一,當然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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