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退休已不到兩年時間,本市一家醫院腫瘤科原行政主任張成彬(化名)“晚節不保”,受賄“落馬”。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張成彬在任職期間,共收受了19家制藥企業共計12萬餘元。徐匯區法院已對此案作出判決,張成彬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收受賄賂
據徐匯區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4年,張成彬在先後擔任醫院腫瘤科行政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全面負責腫瘤科醫療、行政管理工作和申請購買藥品等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浙江一家藥業有限公司等19家制藥企業銷售業務員給予的藥品回扣、好處費等共計人民幣12.7萬餘元。
在法庭上,張成彬對收到錢款數額提出異議,她辯稱自己只收到了7.4萬餘元,主觀上沒有將醫藥廠家給予腫瘤科的贊助錢款歸個人所有的企圖,事實上這些錢款是用于腫瘤科的集體活動、業務活動和福利。
無罪辯護
張成彬的辯護人提出,中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領導在衛生部召開的全國衛生系統治理商業賄賂電視電話會上,明確指出“醫務人員(包括擔任臨床科室領導職務的醫務人員)2001年以來在診療活動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提成、手續費的,只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主動講清問題,二是如實上繳,在數量上不作限制,就不再追究相關責任”。而張成彬應當適用該政策,不僅不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也不應再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
認定有罪
法院認為,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的《關于開展醫藥購銷領域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工作的指導意見》適用時段限于“自查、自糾階段”(即自2006年7月至9月),適用的對象限于尚未案發和未查證的案件。顯然,張成彬不適用該政策。
對張成彬收受錢款的去向問題,公訴機關的意見是,受賄犯罪在張成彬收到錢款時已經完成,至于錢款的用途和去向是對贓款的處置。鑑于張成彬將部分受賄款和科室獎金款交錯混合使用,部分賄賂款可能用于科室集體活動,法院認為,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成彬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12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處罰。張成彬系自首,並退賠了全部贓款,依法可減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判處張成彬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受賄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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