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到醫院取節育環,6年後發現體內竟然還有斷環殘留,黃女士由此認為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昨天,南匯法院判決醫院賠償黃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2049.22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500元。
經審理查明,2000年6月12日,黃女士因“絕經2年餘”而至郊區一家醫院取節育環。去年9月14日,黃女士在婦女健康檢查時,發現節育環未取盡。事後,黃女士去市區醫院就診,並作了取殘留環的手術,取出體內殘留環二節。因黃女士與醫院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而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在法庭上,黃女士訴稱,6年前進行節育環取出手術後,經常腰酸背痛。去年,自己在婦女健康檢查時,發現節育環尚有兩節殘留體內,自己體質、體能明顯下降與此有關,故起訴要求醫院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1.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審理中,經醫療事故鑑定,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醫院方則辯稱,黃女士在其處取環屬實,因醫生經驗不足,導致未取盡,故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無異議。但黃女士的請求明顯偏高。
法院認為,醫療機構在疹療、護理患者的過程中,如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對患者承擔民事責任。醫院方的醫療過錯還給黃女士造成一定的精神傷害,其理應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徐進 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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