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與醫療服務收入直接掛鉤的;有藥品處方、檢驗檢查等開單提成,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的;有醫務人員接受回扣、提成,醫院不及時處理的……有上述情形,院長要問責。”這是海南省衛生廳近日制定的《海南省醫院院長問責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做的規定。
醫院嚴重違紀問責院長
《辦法》規定,該辦法所稱醫院院長問責制,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發生嚴重違法違紀的醫院(含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首先對醫院院長提起問責,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的制度。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受理問責舉報,應指定專人負責問責報告、舉報材料的登記、分處、呈報和歸檔。
非法出租承包科室要問責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問責:1、醫院存在無證行醫、使用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從事臨床診療活動的;2、擅自開展未經許可的診療科目的;3、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4、發布非法醫療廣告的;5、使用假劣藥品的。
公共服務責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問責:1、在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治、組派救災醫療隊等政府指令性任務中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2、在衛生扶貧、醫療救助等公益性質工作中,態度消極,措施不力,不認真完成的。
藥品處方開單提成要問責
行風管理責任方面,《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辦法問責:1、將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與醫療服務收入直接掛鉤的;2、有藥品處方、檢驗檢查等“開單提成”,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的;3、有醫務人員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財物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4、有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5、有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分解項目、比照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或提高標準加收費用的;6、違反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政策規定的。
問責處理可“建議免職”
《辦法》第九條對問責處理決定包括:1、誡勉談話;2、通報批評;3、責令作出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責令辭職;6、建議免職。採用前款第(5)項、第(6)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處理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南國都市報/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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