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洛陽8月16日電 今天,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醫院誤診導致患者正常器官被切除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終審判決被告洛陽某大學附屬醫院賠償原告賈某13.6萬餘元的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 原告賈某因身體不適而到洛陽某醫院進行檢查後,被診斷為子宮頸鱗狀細胞癌。11月11日,賈某到洛陽某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同月17日,附屬醫院依據洛陽某醫院向賈某出具的診斷書,給賈某做了“廣泛子宮全切術+淋巴盆腔清掃術+雙側附件切除術”。手術後,附屬醫院發現賈某並非患有“宮頸鱗癌”。事後,賈某將病理切片送交北京的三家大醫院病理科進行復診,最後的確診結果均是並非宮頸癌。
為此,賈某以洛陽某大學附屬醫院為被告,洛陽某醫院為第三人,向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洛陽某大學附屬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餘萬元。
針對賈某的訴訟請求,被告附屬醫院辯稱,賈某的病例報告出自第三人----洛陽某醫院,因此,兩家醫院應根據各自過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洛陽某醫院則辯稱,病理診斷與病情不符的事實,並不必然造成賈某的人身損害。賈某所受之人身損害,完全系被告附屬醫院所致。
案件審理中,根據當事人請求,法院委託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對賈某所受損傷和事故原因進行司法鑑定,結論是被告附屬醫院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賈某雙側卵巢切除構成五級傷殘,子宮切除構成七級傷殘。
澗西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附屬醫院賠償賈某各項經濟損失13.6萬餘元後,被告附屬醫院不服,上訴到洛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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